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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食品的塑料袋也必须有“ QS”标志

   日期:2007-03-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1    

米、面、油、酱油等食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获得“ QS”标志才能买,已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常识。但记者昨天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获悉,如果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质量合格的食品也将被“牵连”受到二次污染。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合格证、说明书等处标注“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从今年8月底开始,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将被“驱逐”出市场,食品生产企业也不得使用未通过认证的包装产品,同时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使用食品包装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同样重大。劣质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被人食用后在人体中长期积累,可能导致慢性中毒,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聚合反应不完全,就可能造成氯乙烯单体残留,劣质复合膜袋印刷用油墨会造成苯残留等。而我国现有3700多家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就有1100多家,产品合格率低,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就有了“门槛”,无证生产的就可以依法查处和取缔。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有效地管住劣质产品的源头。

据市质检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有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200多家,其中1家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因此希望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争取在8月31日前迈过这道“硬门槛”。8月31日后未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生产企业将被取缔。对已进行申报但还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明“试制品”,其产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

8月31日后销售的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其包装物、合格证、使用说明或产品本身上,应有“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在水瓶、奶瓶等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上应有“ 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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