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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否 哪个“裁判”说了算

   日期:2007-03-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56    
 苏丹红鸭蛋、孔雀石绿桂花鱼、吊白块粉丝……去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让老百姓也记住了一个频频出现的词语———质检报告。究竟是否有问题、能不能吃,最后都是“质检报告”说了算。然而,“质检报告”多了似乎也有问题,这边检测“不合格”,那边却又“合格”;国家有关部门说只有几个指定机构能检,可没“指定”的却也照检不误……如何规范质检行为?今年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夏鸣牵头,江苏团数十位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检验法》。

  现状:

  质检机构几万家

  不久前,南京一位消费者投诉所购买的某品牌饮料有质量问题,不料在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时,该品牌江苏代理商“理直气壮”地连称“不可能”,并一口气抛出一大堆“质检报告”,每份报告显示的质量指标都在合格范围内。再看报告的落款和公章,每个“圆巴巴”都不相同,而且这些检测单位分布在不同的城市。

  这些形形色色的检测机构,本身是否都“合格”呢?据夏鸣代表介绍,目前我国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工业企业内设机构,主要开展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工作。这类机构几乎与我国规模生产企业的数量相等。另一类是社会设立的,接受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委托,出具公证数据检验报告、提供公众服务,它们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报告,在人民生活以及行政管理、司法、仲裁、贸易等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类机构全国有几万家。

  问题:有的技术差 有的“没道德”

  “现有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大部分由国家质检部门监管,少数由其他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人大代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夏鸣

  

  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能力较差。“苏丹红食品”全部指标都能检出的,全国仅有几家!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突发事件的判定和处理,影响人民生命安全。

  检验行为不规范。由于恶性竞争,很多机构低价低质提供检验服务,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参与企业不正当竞争,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样做,检验机构非但不能提供公正的结论,反而充当起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损害合法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

  
  大部分检验机构隶属各级政府部门,政事不分,未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托行政管理职权搞检验行业垄断,扰乱了正常的检验市场秩序。

  建议:质检报告首先自身要“合格”

  “上述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规范。”夏鸣建议,应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检验法》。

  夏鸣建议,对承担政府任务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对检验人员实行资格管理,以保证检验质量。同时转变政府职能,检验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为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公证数据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在现场抽样或者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禁止伪造、编造、买卖、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证书、监督检验资格认可证书。

  他还特别提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测、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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