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副司长: |
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广大网友就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交流!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和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努力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2007-03-22 11:31:22) |
主持人: |
由于时间关系,这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也非常感谢鲍副司长在百忙之中接受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回答广大的网友的提问。谢谢!再见! (2007-03-22 11:29:46) |
网友: |
白酒生产企业的迁址、更名需要什么手续? (2007-03-22 11:23:22) |
鲍副司长: |
请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咨询。 (2007-03-22 11:28:46) |
网友: |
食品添加剂备案相当困难,一些复合食品添加剂,其成份有几百种,一一列出,单一种添加剂备案就得厚厚一本,我们曾经碰到一家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该企业是根据客户需要来配制复合添加剂,如桂花香精等,客户不同其配制也不同,有些客户要求桂花味浓一点,有些要求淡一点,这就其成份多少不同,这样如何备案? (2007-03-22 11:20:34) |
鲍副司长: |
为做好添加剂备案工作,总局正在起草总局目前正在起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并开发一套备案专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正式使用后,对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而言,备案人员只要把企业备案的信息输入备案系统,该系统即可自动识别是否符合规定,不需要备案人员掌握复杂的添加剂具体知识。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备案,主要是一个要不要备案成分的问题。目前大量企业以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为主要业务,产品配方是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一律要求企业申报配方,那么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工作难度就会很大。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尚未最后定稿)的规定,复合添加剂要备案名称、用途等,但不备案配方。至于对复合添加剂配方安全的监管,可通过其他措施解决,不宜在备案中解决。 (2007-03-22 11:25:48) |
网友: |
请问你们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没有企业的地方都设置技术监督局和产品检验所,可是这些机构都相互抢活,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水平,食品监管屡屡出现问题,是否应该改善? (2007-03-22 10:55:48) |
鲍副司长: |
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所是按总局规划统一布局设置的,基本上是保证各地产品质量检验需要。 (2007-03-22 11:24:56) |
网友: |
再问鲍司长: 如果子公司不标注QS编号,如何知道子公司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由于各种原因行政监管毕竟是薄弱的。消费者有了解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而这种标注方式的规定却违背了《消法》,违背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权利。 (2007-03-22 11:16:42) |
鲍副司长: |
子公司是否取得QS证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www.aqsiq.gov.cn。标注与《消法》不矛盾。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由总公司负责。 (2007-03-22 11:24:51) |
网友: |
鲍司长,在具体监管过程中,食品生产者加入吊白块后,产品检验只能依据其分解而成的甲醛和二氧化硫来推测,也仅仅是推测而已,除非现场发现其加入了吊白块,这给我们的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请问在检测技术方面,有什么解决方法么? (2007-03-22 10:55:44) |
鲍司长: |
吊白块检测是通过甲醛来计算的,是科学的也是可靠的,不必怀疑。 (2007-03-22 11:24:18) |
网友: |
为了保证人民的食品安全,扩大内需,眼前必须做一项紧迫的工作,这就是北方销往南方的玉米面、花生仁、大豆、豆粉、煮八宝粥的原料、面粉等等这些食品,除了面向少数食堂和做豆腐的专业户用的大包装以外,更多的是要有面向绝大多数三两口之家用的5斤以下的密封小包装,并标明生产日期。南方高温高湿天气、特别是霉雨季节,这些散装或大包装一时吃不完的食品,很容易霉变,群众不敢买来食用。散装带壳的熟花生,在北京放几个月都是香脆的,可到江西湖南没多久就会变哑,这是由于南方空气湿度大的缘故。另外,建议南方生产销售的大米应该以十斤密封的中包装为主,一袋二十斤的大米吃到后来就霉变了,只能倒掉。 (2007-03-22 11:15:50) |
鲍副司长: |
你的建议很好,我们会向有关部门反馈。 (2007-03-22 11:22:47) |
网友: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进入查处期的无证食品也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经营活动使用”的范围如何把握?例如在一肉制品企业中,直接用于生产的味精是无证产品,此行为当属违法;但是该企业为职工提供伙食的食堂也使用无证的味精,此行为算不算经营活动呢,应不应该查处? (2007-03-22 11:14:26) |
鲍副司长: |
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无证产品,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2007-03-22 11:22:00) |
网友: |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事情,但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请问:食品安全法何时才会出台? (2007-03-22 11:11:06) |
鲍副司长: |
食品安全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负责起草,农业、卫生、质检、食药等部门共同参与讨论。作为参与部门,我们收到过五次征求意见稿。据我们所知,该项工作还在进行当中,我们将密切关注它的进展情况。 (2007-03-22 11:20:36) |
网友: |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准备,为什么在工厂现场审核时,审核组提出了通则和细则中都没有的要求或远远超出细则的要求?作为企业,总想早点取证,又不敢得罪审查组,但完全按审查组的要求去做又要花很大的人力财力.希望政府部分对审查人员加强管理,统一审查标准. (2007-03-22 11:16:28) |
鲍副司长: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所依据的食品审查通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都是公开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任何审查部门、人员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企业如果发现审查组故意抬高门槛刁难企业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质检总局直接举报。这里,我做一个承诺,凡是实名举报,我们必将认真调查。 (2007-03-22 11:18:26) |
网友: |
在购买食品时,有的食品贴有QS标志,有的没有,这是怎么回事呢,你们不进行查处吗? (2007-03-22 11:03:07) |
鲍副司长: |
自2002年开始,我国首先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2003年以来,又将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其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等多种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质检总局的组织部署,2006年底已实现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当然,在商场上看到所有食品都贴上QS标志,还需要给生产加工企业一个过渡期,才能全面实现这一良好愿望。 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是有一个分步实施的过程,说到无证查处工作,总局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进行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2005年7月1日开始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进行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2007年3月1日开始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查处。 (2007-03-22 11:18:24) |
网友: |
添加了猪肉、鸡肉等原料的鱼肉肠,是否还能叫鱼肉肠?据我了解,标准里并未明确规定 (2007-03-22 10:42:11) |
鲍副司长: |
还是可以叫鱼肉肠,但是在成分表中应当标注猪肉鱼肉的成份。 (2007-03-22 11:14:17) |
网友: |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消费者,我们觉得有些企业根本不讲诚信,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老百姓,请问你们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诚信意识? (2007-03-22 11:11:51) |
鲍副司长: |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归根结底要靠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仅靠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强化各项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细化措施,明确企业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支持,帮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严厉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消费者清楚了解情况。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方式,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2007-03-22 11:13:26) |
网友: |
鲍司长:您好! 我是一名在超市工作的商品质检人员,在工作中我发现很多列入QS认证范围内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所标注的制造商名称和QS编号标注的是集团公司的,可生产地址却是子公司的。但根据国家对QS标注方法的规定,这种标注方法是允许的,但这种规定却给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机可乘的机会,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生产销售。到底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问题,还是市场监管有问题???????? (2007-03-22 10:52:48) |
鲍副司长: |
这种子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但子公司必须先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子公司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使用总公司生产许可证的,按无证查处。 (2007-03-22 11:10:21) |
网友: |
QS的作用到底有多大?从老五类查到新13类,现在发现没办法查了。我不否认实施QS后,食品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地域差别上如何做好进一步统一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比如说,对同一类产品,福建的是列入QS管理,广东的就不要列入管理;北京的要QS证,其他地方还没开始。等等情况,五花八门,难以言表。出现这种种情况,是你们上头的政策法规规定不到位了?还是下面的人理解有误差?是不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同志搞了点小动作:搞了些边缘化的标准,顺便有食许办的人帮着开证明呢? (2007-03-16 11:18:21) |
鲍副司长: |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开创了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得保证全国发证工作的一致性。 首先,我们对每一类食品都制订了审查细则,详细规定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包括环境卫生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产品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要求、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 其次,加强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监管人员和审查员教师培训,只有经过全国统考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审查员队伍中的一员。 同时,我们创建食品市场准入新机制,按照新28类食品分类,组建了28个食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食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针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指导食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实施,随时解决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各省遇到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所依据的食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都是公开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任何审查部门、人员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企业如果发现审查组故意抬高门槛刁难企业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质检总局直接举报。 (2007-03-22 11:09:33) |
网友: |
中央领导: 国家对食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生产许可与市场准入制度,对提高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与管理水平以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中的一分子,我们拍手称好,也一定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的开展。对于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收费标准问题,国家总局也早就公布了,既:申报费2200元,审核验收费600元,这项收费标准是国家物价局认可的,是合情合理的。 但,做为具体实施开展工作的地方局,在收费方面却并没有按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如我所在的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下属单位就借此机会乱收费,在审批过程中既不公示收费标准,也不给出具体价格,而是给企业设了个无底洞,开口就说先交1万元,过几天又说,再交2万元,作为企业,按国家标准建设好企业是应该的,我们也按要求做了,只是现在是信息时代了,上层的政策我们都是在第1时间得知了,而地方相关单位却还在愚弄百姓,肆无忌惮,实在让百姓寒心。我做为中华民族企业的一员,肯请上层领导加大对地方相关单位的监督力度,严厉清查这些不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明白,老百姓还你们一身正气。 (2007-03-20 11:46:37) |
鲍司长: |
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用是我们明令禁止的,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责成湖南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调查处理。 (2007-03-22 11:08:19) |
网友: |
鲍司长,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是不是意味着不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就不能使用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答案要是肯定的话,那么,这种备案制度在本质上不就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么?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 (2007-03-22 10:45:37) |
鲍副司长: |
目前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常普遍,我们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是为了帮助企业规范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这种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 (2007-03-22 11:05:38) |
网友: |
尊敬的国家家属监督局各位领导:我是西安人,今年五十一岁。在2007年3月17号下午在西安家乐超市购买了三小袋吉人桃酥王,在晚上吃的时候把牙咯疼了,扣出来一看是一个比绿豆小,比小米大的铁粒。如此食品以后怎么敢吃?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检验的?请您们向武汉吉人公司查询一下。谢谢 (2007-03-20 11:28:25) |
鲍副司长: |
首先,感谢您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将该情况告知湖北省局,请他们加强对“武汉吉人公司”的监管。建议:在超市购物时,请选择标有“QS”标志的食品。 (2007-03-22 11:03:57) |
网友: |
2007年您所在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的打算是什么? (2007-03-19 09:05:42) |
鲍副司长: |
按照今年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质检总局决定将2007年作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攻坚年”和“落实年”。力争在2007年内基本取缔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的非法食品小作坊和重点行业全面消除无证生产两个攻坚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下决心彻底整治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等群众最为关心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2007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和夯实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实施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制度、加快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进度、改革完善食品监督抽查制度、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加大高风险不合格食品召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更科学、更全面、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2007-03-22 11:02:13) |
网友: |
江门盐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盐[假盐]他们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自然晶盐的企业证明书.为了谋求利益.用日晒盐,矿盐冒充自然晶盐[日晒盐是1元一包,自然晶盐是1.5元一包],而且质量还好差.我买到的里面还有19克重的矿石盐在里面.我们5个人吃了出现了呕吐,我把他们告上了法庭,他们关系网好好,开厅到一半[我问他拿2006-2008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证明书.他们根本就没有生产自然晶盐的指标.属于违轨生产.]到现在法院都不开厅了.就叫我们私了.还叫了社会上的人来恐吓.殴打我们.这里的工商局.卫生局.质量监督更是和他们一伙的.希望你们可以关心关心这个事情.因为我们天天要用的呀...拜托了 (2007-03-20 11:31:11) |
鲍副司长: |
盐是专卖产品,由盐务主管部门管理,产品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范围。建议:向当地盐务主管部门反映。 (2007-03-22 11:00:07) |
网友: |
对于食品的转基因标示现在的规定是:国家对5大类17种食品或产品,要求必须进行是否转基因的标注(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但是这些产品都是单一的产品,而进口的很多农产品都是复合和成品,例如人造肉、奶粉等等,甚至是饲料添加剂,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产品的原料是否使用了转基因产品,这也直接影响到成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那么对于这些成品我们怎么放心消费呢?为什么进口的成品不强制检验和标示呢,出口却都需要强制检验? (2007-03-13 09:24:49) |
鲍副司长: |
进出口食品管理是由食品局负责,我们将把您的问题转给食品局。 (2007-03-22 10:58:37) |
网友: |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多少种产品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 (2007-03-21 10:18:59) |
鲍副司长: |
您所问的问题不属于我司业务范围,我们将把你的问题转入我局科技司回复。 (2007-03-22 10:54:15) |
网友: |
媒体在曝光不合格食品时经常使用“有毒”、“致癌”食品,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2007-03-19 13:57:28) |
鲍副司长: |
作为政府部门,非常欢迎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这对我们加强监管有很好的作用。同时,对违规企业的威慑作用也是非常大的。但是,由于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粥的问题,使一些好的企业受到无辜株连,甚至损失很大。特别是具有一些传统地方特色、区域性生产的食品,一个企业的问题往往会造成整个行业和地方经济重大损失。我们监管部门也希望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时,尽量不使用致癌、有毒等字眼,以免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不安情绪。我们希望媒体在曝光的过程中,注意区分是个别违法行为和行业的整体安全。比如暴露某个企业违法违规时,能够介绍整个行业的状况,介绍一些好的企业、好的地区,这样可以更好的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 比如国家质检总局对辣椒制品进行了一次抽查,超市的已包装的辣椒制品合格率达到了98%,散装辣椒制品60%检出了苏丹红,请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已包装的辣椒品。 再如,米、面、油中发现黄曲霉毒素的事件多次曝光,事实上,黄曲霉毒素是生长在食物及饲料上的黄曲霉菌和寄生曲霉菌的代谢产物。特别是花生、玉米、大米、大豆、谷物等,更易被黄曲霉毒素污染。黄曲霉毒素确系有毒有害物质,但是只有超过一定限量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才有可能致癌,而在规定的限量要求范围之内是安全的。我国食品中黄曲霉毒素允许量标准(GB2761-81)规定,玉米、花生仁、花生油中不得超过20微克/公斤,大米、其他食用油中不得超过10微克/公斤,其他粮食、豆类、发酵食品中不得超过5微克/公斤,婴儿代乳食品中不得检出。世界各国对黄曲霉毒素限量要求不尽一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食品、饲料中黄曲霉毒素最高允许量标准为15微克/公斤。但总的来说,都有一定的限量要求,并不是绝对不得在食品中检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种物质是否有毒有害与量密切相关。往往是超过一定的量才会造成危害,例如,对于农药来说,每种农药都是毒药,为了保护农作物免受虫害危害,要用农药杀虫,这样就会在农作物上或粮食、菜上残留某种农药,只要残留量没有达到危害身体健康就是允许的,就不能说残留有这种农药的食品为有毒有害。建议媒体在报道中不要过分强调某种食品为“有毒”物质,以免引起消费者过度恐慌。 总的来说,这两年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秩序规范和整顿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号工程”由一把手亲自抓,下了很大的力气。各部门齐抓共管,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当然,目前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仍然很多,需要我们继续作出艰苦的努力。 (2007-03-22 10:51:02) |
网友: |
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工资、经费、养老保险等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一级卡一级,到我们县级就没有什么了),谁还是会有热情去工作呢?假货不绝的根本原因一个是老百姓的认识能力差,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监管不到位,但这个的待遇,我们有热情去监管吗?所以大家都不管什么了,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去工作了,,真的为质监的前途愁!我觉得归入工商为时不 远了,,,, (2007-03-20 21:16:13) |
鲍副司长: |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各地政府,正在逐渐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包括人、财、物以提高监管能力,改善监管条件,我们必须克服困难开展工作,对做好监管工作要有信心,前途是光明的。 (2007-03-22 10:48:55) |
网友: |
中央领导: 国家对食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生产许可与市场准入制度,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改用中文标签,这方面国家有什莫规定。需要备案吗?谢谢! (2007-03-20 11:47:10) |
鲍副司长: |
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规定,进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识。食品生产企业食用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 (2007-03-22 10:47:32) |
网友: |
鲍司长:您好。 袋装 液体奶,标了生产日期后,还用不有再标灌装日期? 液体奶要注灌日期,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2007-03-08 22:25:02) |
鲍副司长: |
针对“早产奶”弄虚作假、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竞争秩序、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即指该产品的灌装日期。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03-22 10:45:00) |
网友: |
请问爵士香烟有没有至癌物? (2007-03-21 09:43:12) |
鲍副司长: |
吸烟有害于身体健康,一般来说,香烟都会含有致癌物质。 (2007-03-22 10:43:14) |
网友: |
请问,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的标注规定是什么?那个部门规定的?请指教! (2007-03-20 11:41:00) |
鲍副司长: |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还没有关于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标注的统一规定。 (2007-03-22 10:41:48) |
网友: |
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到标准部门,而现在备案却在食品监管部门,那么多的添加剂如何辨别?如何用?如何管?这需要专业知识,不是什么人都能评工作热情就能管好的。基层的人从哪来,总局把那么多的工作量、责任往下压,考虑效果了吗?下基层看看吧?而不是问责!!!!!!!不是督察!!!!不是浪费!!! (2007-03-21 11:59:58) |
鲍副司长: |
食品添加剂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鉴于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涉及很多技术问题,总局已编制专门的备案软件,帮助地方局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 (2007-03-22 10:41:18) |
网友: |
现公司生产100%果汁(标签上注明为100%橙果汁)产品送到检测站去检测出果汁含量为97%,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100%果汁?在国家标准中是否有100%果汁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或者文件通知. 我司生产的100%果汁为浓缩汁,加入饮料用水后还原成100%,因为果汁产地不同,内含成分也有可能不同,达到要求的100%果汁含量没有误差是不可能的. 盼望答复,谢谢 (2007-03-20 11:44:06) |
鲍副司长: |
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果汁含量误差的规定,但企业明示了果汁含量为100%,就应该在企业标准中对其误差做出合理的限定。 (2007-03-22 10:38:03) |
网友: |
前店后厂式现做现卖的蛋糕店是否属于质监局监管范围 (2007-03-20 11:37:27) |
鲍副司长: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现做现卖的蛋糕店,一般属于餐饮业,不在质监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视具体情况,如果“前店后厂”的企业,“后厂”的规模等方面超出了餐饮业管理范围,将作为生产加工环节企业纳入质监部门监管。 (2007-03-22 10:36:00) |
网友: |
根据商业部的行业标准,把雪糕分成清型、组合型、混合型。 如果一种雪糕,外面一层是雪糕料,约50克;果面一层是果浆与果粒混合,约30克,则该产品应该是混合型还是组合型。如果是组合型,产品理化指标检验是如何进行检验的,是检验雪糕料,还是里面的果浆与果粒混合物。 (2007-03-20 11:47:54) |
鲍副司长: |
关于对SB/T10015-1999《雪糕》标准的理解问题,建议咨询标准的起草单位或标准的授权解释单位。 (2007-03-22 10:34:04) |
网友: |
《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是否可以 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6#抽提溶剂油》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规定:浸出 使用抽提溶剂油应符合GB16629的要求及其他规定,请问:这其他规定应包括什么?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6#抽提溶剂油用在食用植物油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是否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生产并在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中使用?如果无证生产或使用无证产品该如何处理? 旧的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对此也未要求。是否应在所涉及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的审查细则如《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增加对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的要求。 (2007-03-21 14:29:04) |
鲍副司长: |
六号抽提溶剂油是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已经开始了查处工作,没有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条例和80号令进行查处。 (2007-03-22 10:33:39) |
网友: |
请问:甜蜜素在哪些产品中可使用,食品中能否加入这种添加剂.甜蜜素的使用范围的标准和具体的法规或文件. (2007-03-20 11:32:52) |
鲍副司长: |
请查阅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0-1996。 (2007-03-22 10:26:25) |
网友: |
最近在市面上看到一些食品的QS标志不一。有的有批号,有的没有。我想问的是哪种是真正的QS标志。再就是地方的质量监督局有权利在本地生产的食品上印上QS标志吗?? (2007-03-20 11:40:26) |
鲍副司长: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同时须加印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对位置没有规定。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2007-03-22 10:23:15) |
网友: |
鲍司长您好,现在市场上的销售产品鱼目混杂,大商场超市销售的产品质量可以得到基本控制,但是那些批发市场呢?由谁来监管? (2007-03-22 09:50:30) |
鲍副司长: |
按照国务院分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2007-03-22 10:30:29) |
网友: |
什么时候出台《食品安全法》?都两年了,我们都候着呢?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我们质监局如何监管食品?我建议在法律没有完全赋予我们职责时,你们上级不要坐在办公室出一些想当然的、根本无法操作的政策,老是拧着我们基层局的人员的头往检察院、纪委送! (2007-03-16 10:43:00) |
鲍副司长: |
食品安全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负责起草,农业、卫生、质检、食药等部门共同参与讨论。作为参与部门,我们收到过五次征求意见稿。据我们所知,该项工作还在进行当中,我们将密切关注它的进展情况。 (2007-03-22 10:21:15) |
网友: |
鲍司长,您好! 我这里有三问 1、您认为目前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财政保障体制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能否做好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28类食品,依据《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生产者的界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都在此范围之内,但是总局又屡屡下文在查处过程中要区别对待,那么是总局的文件违法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有问题呢? 3、食品小作坊,国务院这样提,总局这样提,省局这样提,大家都这样叫,究竟怎么界定,谁能界定清楚?要么就出台一个权威的合理的界定方式,要么就不要提这个名词,免得造成混乱。 最后,欢迎鲍司长常到基层走走,看看,谢谢! (2007-03-22 09:57:57) |
鲍副司长: |
目前相关体制和财政保障体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质检总局下发的文件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来开展食品监管工作的。您对具体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向总局提出。 小作坊就是泛指一类生产规模小、从业人数少、加工工艺简单、产量不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007-03-22 10:29:11) |
网友: |
一种食品添加剂已经进入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处阶段,企业A委托B生产生产这种添加剂,在包装上印A的厂名厂址,但有一部分产品到了A之后,A会因部分顾客的特别要求,筛细后再包装。两家企业都没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那么处罚企业A应该应用条例里面无证生产那一条,还是销售无证产品那一条呢?还是两条并处呢? (2007-03-20 11:44:45) |
鲍副司长: |
食品添加剂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准生产。企业A和企业B都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按无证生产查处。 (2007-03-22 10:27:00) |
网友: |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个烘培食品及月饼的忠实消费者,报纸上经常报道食品安全的问题,这样我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关心,最近听说烘培食品及月饼也要有市场准入制-"QS"证,不知是否这样?如果要执行"QS"证,从什么时候强制执行? 谢谢!! (2007-03-20 11:43:24) |
鲍副司长: |
食品糕点(含月饼及烘培食品)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管理,现正在受理企业申报阶段,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2007-03-22 10:22:17) |
网友: |
农村食品安全如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不仅管理部门太多,而且基层特别是乡镇以下农村无监管组织。所谓“责任网、监督网”的协管员、监督员、信息员,一无法定职权,二无报酬经费保障,食品的“三网”建设好象无米之炊!而农民是不安全食品的最大受害者! (2007-03-19 09:05:10) |
鲍副司长: |
答: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能力提升工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现状,计划用2至3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国范围内清查建档的3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二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三是集中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四是重点加强对具有区域性食品加工特点的地区和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区域食品加工的经济优势。五是坚决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六是通过在彻查一批大案要案,保持对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确保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安全。 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是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因此各级政府要有专门的措施、经费和人员来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考虑到质检部门在县级以下没有机构,因此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开展三员建设,即专职监管员、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在我国部分地区,政府已经有专门的经费来支持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的报酬问题,此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2007-03-22 10:19:43) |
网友: |
请问18种非食品原料是哪些? (2007-03-19 15:01:28) |
鲍副司长: |
您好,请参照我们刚刚的回复。 (2007-03-22 10:18:05) |
网友: |
司长:您好! 我是食品生产厂的一名工作者,我们在央视的3.15晚会上听到了有“18种非食品原料”它们是哪些,请您告诉我们,也好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监督我们的原料供应商。谢谢! (2007-03-20 11:00:29) |
鲍副司长: |
国质检食监〔2006〕641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强化区域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中列出了18种食品生产加工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粮食加工品中陈化粮(大米)问题,可能使用非食用色素(小米等)、荧光增白剂(面粉)、溴酸钾(面粉);食用油中的地沟油、过菜油、泔水油问题,可能使用工业消泡剂、双氧水;酱油/醋中非食用蛋白水解液/工业冰醋酸,可能使用三氯丙醇、工业碱、工业盐酸;辣味制品可能使用苏丹红;肉制品中病死猪、腐败肉问题,可能使用瘦肉精、非食用亚硝酸盐;豆制品可能使用吊白块(腐竹等)、乌洛托品;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问题、可能使用工业明胶;碳酸饮料可能使用非食用级二氧化碳;方便米线中可能使用硼砂、吊白块;膨化食品中可能使用严重酸败油问题;糖果制品中可能使用滑石粉、工业淀粉渣、石灰、磷酸;茶叶中可能使用非食用色素;白酒中可能使用甲醇;酱腌菜中可能使用工业盐、敌敌畏等农药;黑木耳/银耳中可能使用硫酸镁/甲醛、硫酸铜、明矾、尿素、氨水等;炒货中可能使用烧碱、滑石粉;水产制品中可能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鱼药,甲醛,双氧水;蛋制品中可能使用苏丹红、氧化铅、双氧水、硫酸铜等。 (2007-03-22 10:16:46) |
网友: |
请问施恩婴幼儿奶粉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传言它有质量问题,迫切想得到明确答复 (2007-03-21 09:51:58) |
鲍副司长: |
据我们了解,施恩婴幼儿奶粉产地美国,属于进出口产品,不属于我司业务范围,我会将你的问题转给相关部门。 (2007-03-22 10:14:41) |
鲍副司长: |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借这个机会和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位朋友们通过网络进行在线交流。质检总局食品司主要负责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仍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严峻挑战,中国的食品工业整体处于设备、技术、工艺现代与传统,先进与落后并存的阶段。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所占比例较大,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和挑战。加强食品生产监管,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服务。在我局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举办了这次以“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我们希望能够在解答各位网友问题的同时,也期待各位网友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多的好思路、好建议、好措施,我们将全力以赴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期待着广大朋友们能和我们一起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让大家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过得开心! (2007-03-22 10:12:41)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国家质检总局在线访谈。随着国家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力量的不断加大,食品安全也越来越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话题之一。就“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这一主题我们请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鲍俊凯副司长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2007-03-22 09:54:14)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上午好,食品生产监管司鲍俊凯副司长在线访谈将于上午10:00开始,欢迎广大网民届时参加! (2007-03-22 08:5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