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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屠宰点疑生产伪劣食品 19名农民工知情不报被捕

   日期:2012-01-18     浏览:112    

    企业涉案,19名湘籍农民工被捕

    "杀猪杀到看守所来了,心里真不是滋味"

    ○福建一合法屠宰点涉嫌生产伪劣食品,在此打工的十余湘乡籍农民工也被牵连

    ○公安认定进入屠宰点的生猪未经检疫,而这些农民工知情不报被指团伙作案

    "这个案子全国还没有先例",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告诉律师胡勇平:"官司会不会赢,说句实话,我们心里也没底。"

    2011年9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了该市一合法生猪屠宰点福龙食品公司的分割车间,包括该公司法人陈志诚、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在内的32人全部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漳平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伪劣食品罪",对其中26人批准逮捕。被批准逮捕的26人中,有分割车间里19名来自湖南湘乡市的农民工。

    就在公安机关查处此案的次日,2011年9月16日,漳平畜牧局驻福龙食品公司屠宰场工作人员陈存华、李烨胤也被该市检察院带走,两人随后被批准逮捕。本报记者龚柏威 实习生黄雪姣 罗湘香 福建报道

    1、2011年9月1日前后

    漳平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每月给漳平畜牧局屠宰点驻场人员陈存华、李烨胤2人500元。

    2、2011年9月15日

    当晚10时许,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了福龙食品公司收购"问题猪",一头已经死亡、一头濒临死亡。 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连夜查处福龙食品公司的分割车间,福龙食品公司法人陈志诚、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在内的32人全部被刑事拘留。

    3、2011年9月16日

    漳平畜牧局两名屠宰点驻场人员陈存华、李烨胤被检察院带走,两人随后被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冻库进行封存。

    4、2011年10月24日

    漳平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伪劣食品罪",对26人批准逮捕。

    5、2011年11月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勇平接受张志强委托,成为其代理律师。

    6、2012年1月16日

    3名家庭情况特殊的湘乡籍被捕农民工获得保释。

    A、合法生猪屠宰点涉嫌生产伪劣食品

    "敬爱的爸妈,您好!……杀猪杀到看守所来了,心里真不是滋味。"2011年11月7日,陈军湘收到了儿子陈博文的来信,这封家书来自湘乡数千里之外的福建龙岩漳平市看守所。2011年2月,陈博文随亲友到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当学徒,学杀猪。因为是学徒,报酬很低。前4个月,每月工资400元,之后涨到800元。

    "本来10月份,要给他涨到1000元。"车间承包人张志强的妻子李鑫洋告诉记者。李在分割车间管理财务,2011年9月15日晚10时许,正在冻库内点货的李鑫洋被警方刑拘,之后被当地警方取保候审。

    福龙公司的业务主要有两块,一块是屠宰车间,生猪在此宰杀后,流通至集贸市场、超市,随后直接进入百姓餐桌;另一块是分割车间,一些诸如母猪等相对肉品差一些的生猪宰杀后进行分割,制作成冻肉,获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才允许出厂,销往一些肉食品加工厂。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下游企业要对这些产品再做检测。

    今年1月12日,记者来到漳平福龙食品公司。此时,屠宰车间仍在运行,分割车间里冷冷清清、冻库上贴有封条。

    福龙食品公司位于漳平市城郊的富山工业园区,是该市唯一合法的生猪屠宰点,也是漳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服务企业。2007年底,湖南湘乡人张志强来到漳平市创业。张志强承包了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分割车间里,除了张的福建合伙人带来了几个自家亲戚外,所有工作人员几乎全部来自湘乡、湘潭等地。

    "都是乡里乡亲,让他们来漳平,只想一起谋个生活。"望着冷冷清清的车间与封条,李鑫洋突然蹲下哭了起来:"他们都进了看守所,一下子20多家都没了过年的心思。"

    2011年9月15日晚10时许,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了福龙食品公司两车收购的生猪,车上发现两头"问题猪",一头已经死亡、一头濒临死亡。

    当晚,该大队控制了除分割车间内脏组外的32人,这其中包括司机、仓库保管员,还有像陈博文这样的学徒。当地公安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团伙犯罪。

    B、企业涉案,19名湘乡农民工一同被逮捕

    刑事拘留期满,李鑫洋等6人获得保释。去年10月24日,漳平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伪劣食品罪对其余26人批准逮捕。

    19名湘乡籍农民工与数名福建籍雇工为何一同被批捕?检察院、公安局一直对此讳莫如深。2012年1月13日,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在当地市委宣传部的协调下,与记者见面。赖透露,办案机关查获福龙公司进入屠宰点的生猪未经检疫,而这些农民工知情不报,所以认定为团伙作案。

    但作为漳平市唯一合法屠宰点,福龙公司屠宰加工的猪肉何故成了"伪劣食品"?

    据漳平市畜牧局副局长郑美清介绍,生猪宰杀前3天,需要在动物检疫点检疫,拿到动物检疫证明才能进入屠宰场,而后由畜牧局派驻的驻场检疫人员现场确定待宰生猪和其检疫证明相符后,才能进行宰杀。"按照相关法规,包括口蹄疫、猪瘟等6类病死猪不能进行宰杀。"郑美清解释,这并不是所有的猪都必须通过检疫证明后才能宰杀,比如有些可能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挤压,即将死亡的生猪,属于可以应急屠宰的。郑美清说,生猪宰杀后,驻场检疫人员对猪内脏等再做检测,如果发现有"炭疽、丝虫病"等13种病中任何一类,猪肉都不能流入市场。倘若没有,这些分割后成为冻品的猪肉,要想贩卖至下游企业,出厂前,需要有驻场检疫人员开具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证明,从法律上讲,它已经是合法产品".如果产品在之后环节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张志强分割车间里的冻肉都获得了这张产品合格证。漳平市有关领导表示,在2011年9月15日警方的行动中查获的两头"问题猪",经检测属于应急死亡。9月16日封存的冻库样品也先后两次抽检,均未发现异样。而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也承认:"如果有问题,那就不是伪劣食品,而是有毒食品了。"

    C、两名驻点畜牧局检疫人员涉嫌渎职被逮捕

    胡勇平认为,对"团伙"的定性也存在争议。福龙食品公司涉案工人在定点屠宰场的生产劳动不同于私屠滥宰窝点人员的共同犯罪,工人在"定点屠宰场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点检疫"的合法外衣下,无从"明知"生产的猪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不属于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试问有因为桥垮了,而把农民工抓起来的案例吗?就是三鹿奶粉出问题也没有抓奶企的工人吧。"

    2011年9月16日,福龙食品公司人员被羁押的次日,漳平畜牧局两名屠宰点驻场人员陈存华、李烨胤也被该市检察院带走,两人随后被批准逮捕。

    畜牧局在福龙公司屠宰点的驻场人员共有9名,为何陈、李二人遭逮捕?原来早在15天前,该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张志强每月给2人500元。

    检察院将线索转到了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经过半月侦查后,治安大队于9月15日查处了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陈、李二人亦因渎职被捕。

    "警方认为检疫人员与张志强存在勾结。"胡勇平说,但也不能因此追究农民工的法律责任,正如郑美清所说,如果产品在之后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据郑美清介绍,9月15日的行动中,公安并没有联合畜牧局,之后的案情定性也没有和主管部门商讨。胡勇平认为,正是因为缺少了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案件走向才出现了重大偏差。

    有意思的是,福龙食品案在当地引起重大反响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曾经就此案两次听取了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汇报,市领导建议对涉案农民工解除强制措施。有知情人士透露"会上,公安局长、检察长都答应放人,但会后,两人都不愿签字。"

    今年1月13日,记者来到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采访,但该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漳平市市委书记邓菊芳表示,漳平市委一直非常关注农民工的问题,对于福龙食品一案,将要求执法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同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截至1月16日下午,已有3名家庭情况特殊的被捕湘乡籍农民工获得保释,保释金每人2万元。而其余16名湘乡籍农民工可能在冰冷的铁窗里度过2012年的春节。

    [专家说法]

    单位犯罪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定性的问题。如果福龙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冻肉取得了产品许可证,那么其就没有非法生产伪劣食品的嫌疑;二、进一步而言,如果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成立,则还存在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如果该案件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农民工属于普通职员,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属于单位犯罪,就要看农民工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与公司的其他雇员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如果没有的话,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福龙食品公司是一个正规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还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点检疫。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难以认定这些农民工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司法实践]

    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长沙市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食品安全类案件的侦查,一般只有出现了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于前期情况不明,警方对包括工人在内的普通工作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这种强制措施对于固定犯罪证据,防止串供将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多数普通工作人员均会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批捕。因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证据链相对完备。

    这位负责人称,如果这些农民工没有被批捕或批捕后经法院审理仍未构成犯罪的,其拘留期间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依法申请一定的国家赔偿。

    涉及猪肉的案件在漳平曾经发生

    2005年3月,漳平市和平镇春尾村村民杨永木,从漳平市各乡镇收购病死猪在家中屠宰加工并运往晋江一带销售。漳平市工商局在对杨永木进行行政处罚后,认为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漳平市公安局审查后,因考虑到证据效力问题,未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福建某省级媒体对该案的查处情况进行报道后,漳平市检察院从报纸上获悉此案情况,并派人走访了工商局和畜牧兽医站,并依法向公安机关调阅了该案卷宗。漳平市检察院认为杨永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向漳平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漳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透露,2011年,福建省龙岩市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在龙岩市全市的比较中,漳平公安局进行较晚。据当地媒体报道,龙岩地区2011年1-10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3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7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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