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8日介绍,我国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内粮食供应,稳定目前的国内粮食价格水平,缓解贸易顺差。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基于近段时间来,受国际粮价不断攀升影响,国内外原粮及其制粉价格存在较大价差,从而带动了我国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另外,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的出口退税作为我国前段时间调整“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延续,也有利于缓解我国贸易顺差过大的情况。
此次取消出口退税共涉及84类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产品,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此前,我国对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实行13%的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