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贵州省政府了解到,从明年起,贵州省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农产品的,最高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
据了解,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书。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并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说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条例》还规定,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认定机关批准。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