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审议通过的《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随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也火热出炉,将食品召回制度再次提上法律层面,这两项条例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事实上,召回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汽车行业率先发挥了作用,虽然之前在食品行业也有一些探索,但全面铺开实属首次。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南庆贤看来,食品和汽车一样,涉及人身健康安全,所以亟须防患于未然,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一旦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可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食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危害。相形之下,汽车行业质量门槛较高,生产者往往是大型企业,环节相对简单集中。而食品行业则不一样,生产企业规模不一,从农田到餐桌又要经历很多环节,实行召回难度系数较高。
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已在许多国家形成气候。据介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严格而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有效保障了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在借鉴这些国外先进经验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当前国内食品安全现状,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大势所趋,积极“试水”的不仅仅是北京、广东两地。浙江省桐乡市早在2006年12月份就在省内率先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试点工作,当地质量技监局对辖区内数百家食品生产厂家及酱腌菜、糕点、饮料酒类等产品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查。发现某企业产品不符合要求,立即启动了《桐乡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立即召回。福建省质量技监局在抽查时发现部分海蜇产品质量不合格后,果断发出停产整顿和紧急召回不合格产品通知书,并将问题产品全部召回销毁。辽宁省沈阳市也正式实行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和肉制品等28大类525种食品均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并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对召回实施分级。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对各地实际操作而言,国家在法律上有了明确方向,突出了政府带动的职责和作用,为食品召回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营造出好的大环境,引导企业自律,提高消费的科学认识。
食品召回全球通行,但在各地有着不同的特殊性。“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是,大中型企业质量较好,产品占市场主流,但小企业和小作坊数量多,质量缺乏保障,这些也是食品召回需要面临的特殊难题。”南庆贤认为,食品追溯体系等配套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召回提供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支撑。以肉制品为例,如果需要召回一批肉,通过质量追溯,可以追查从饲料到冷冻的全过程,快速找出症结所在。
“一个可追溯性系统相当于一个原辅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品质控制以及后续的物流配送等等相关环节的组合。企业建立了完善的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后,可以追踪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源。”国家食品安全质检中心主任曹宝森的观点与南庆贤不谋而合。
加强技术支撑的同时,食品召回需要法律制度跟进,就在各地纷纷以立法形式明确食品召回制度的同时,质检总局已起草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正在广泛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如果通过,该管理条例将是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业内人士同时预测并期待着,借此东风,食品行业能进一步的完善召回制度,同时对其他行业召回制度的建立起到巨大的推动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