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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 11项生产经营行为被禁

   日期:2007-12-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00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草案: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解读: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草案: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解读: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建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草案: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解读: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明令禁止11项生产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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