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分别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此前我国规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共涉及84类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产品。此外,财政部已明确,2008年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业内人士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国际粮价不断攀升影响,国内外原粮及其制粉价格存在较大价差,从而带动我国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快速增长。出台上述一系列政策,是为了确保国内粮食供应,稳定国内粮食价格水平,缓解贸易顺差过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