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基于这样几点:第一,现在价格水平上涨幅度比较大。我国从去年5月份开始,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去年8月份以来,CPI已经连续5个月超过6%。对社会各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市场秩序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增加,包括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缺斤少两、散布不实的涨价消息等等,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紧张心理。所以秩序需要规范。
为什么这个时候才出台干预措施?主要有两点。第一,价格上涨有一个逐步发生、发展的过程,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了解和深化的过程。第二,在物价上涨过程中,国家调控价格水平首先采取的是经济、法律手段。比如从粮食到生猪,到奶业,到油料,国务院研究了一系列扶植措施来加强生产,特别是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应该说,这些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要得到真正的缓解,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物价上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我们的目的就是恢复它的正常秩序,保证价格总水平不至于超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的承受能力,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大家对这次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还不是很熟悉,其实在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曾进行价格干预。另外,这种价格干预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都曾经采用过。比如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曾专门拨了40亿日元、配备了4万人对130个品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韩国也这么做过。再比如去年美国政府对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公司操纵市场价格各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对微软也曾处以7.5亿美元的罚款。新加坡甚至对违反物价法规的经营者可以判处5年监禁。各国政府对价格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都是要打击的,并不是只有中国采取这种措施。
要正确认识、全面理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的相关规定。
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价格显著上涨、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少数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就要及时解除。
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从根本上说要靠发展生产,增加供给。行政干预是辅助性的。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