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一日后即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并实施。“食品存安全隐患须召回”即将成为现实。
其实早在2006年,广东已先行一步试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效果未尽如人意。与任何一种经济契约类似,召回制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都在计算着自己的付出与收益,再根据计算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监督者要付出监督的成本、管理的成本、事后追究责任的成本;被监督者要付出信用的成本、发现后被惩罚的成本、市场份额丧失的成本;不同成本付出随着博弈程序的变动而变动,如果监督者疏于过程监督与管理的成本付出,那么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需要付出更多的事后清理、整顿成本;而被监督者如果发现,监督者对过程监控不到位,而事后的追惩力度又很小,生产缺陷产品的收益就会上涨,当上涨到利润足够大的界线,那企业就是放弃信誉也在所不惜了。
目前,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多数规模小,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在这样一个“大盘”下,我们可以借鉴的国外食品召回方式有两种,比如,美国食品投入市场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认证,投放市场以后,政府抽查上市食品与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欧洲国家的食品在投入市场前由政府对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对产品进行认证。如果将这两种模式套用到食品召回上,美国式召回制需要民间认证机构的勃兴和企业自觉维护产品质量的意识,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还处于依赖于产品盈利的前阶段,食品召回会造成它们在产品销售上的利润损失,即使正规大型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也缺乏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动力,这也就造成了美国式食品召回模式的实施困难。
目前,我们的食品管理基本还比照欧洲式,即政府包揽食品管理的全过程,并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检验名单,“强迫”质量缺陷食品从市场退出,等于政府替企业强制召回。欧洲式食品管理模式,需要一个更全能的政府,事事亲为,无一遗漏。可面对星星点点、数目繁多的国内企业,政府相对于市场的监管力量是很薄弱的。
笔者以为,政府应为食品召回作好如下准备:逐步放开认证市场,加大对国内民间食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培育,使其成为政府食品质量认证机构之外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一旦出现缺陷产品企业不召回的事例,政府不但要督促其全部召回,而且可以采取经济惩罚、媒体曝光、鼓励消费者集体索赔等方式,将政府力量、民间力量、法律的力量、市场的力量整合起来,让企业感受到失信后付出巨大代价的痛。食品召回的中国版本,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