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瓶装、桶装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采水设备、输水
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禁止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瓶装供水、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