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多次提及,第三章的章名也就叫做《食品安全标准》,可究竟“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除了看到一些不具备操作性的概念,其具体形态我们依然不得而知。如果《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不具备明晰性、确定性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食品检验”以及
我们普遍叫好的“法律责任”也将随之变得模棱两可、不具备执行效力,整个《草案》更有沦为一纸空谈的可能。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它未与国际标准接轨,致使我们常常被动,比如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只能“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使得食品安全标准不协调、不统一,以致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让企业茫然无措。而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空子,让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维权也显得格外无助。
我们姑且别忙着为《草案》个别章节或字句传达出的利好消息叫好,假如“食品安全标准”这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都尚未筑好,我们多半只能空欢喜。“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草案》未免太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