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细心的人们注意到,在草案的最后一条(第九十八条)是这样一句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说起食品卫生法,应该说,从1995年10月到现在的12年多的时间里,当我们在饮食问题上受到伤害时,我们主要就是靠着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在指导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在保障食品卫生和人民健康方面,在控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等方面,它起到的作用都不可低估。但是今天,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认识水平提高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形势向我们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挑战,现行食品卫生法在思路上的局限也越来越明显。表现在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在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方面,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挑战,我们当然希望食品卫生法尽快成长为食品安全法。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食品安全管理必须要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实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这也是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而目前的《食品卫生法》还局限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并没有考虑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而事实上,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已不仅仅限于“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而某些符合卫生要求但营养缺乏的食物或者食用方法不当同样可能致人损害,如卫生指标合格的“假奶粉”。
令人欣慰的是,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仔细研究上述补充和完善,我们能看出许多思路上的重要改变。比如,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单是这一条就值得我们欣喜。喜之一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喜之二是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喜之三是这项制度设计有利于构建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氛围。循此思路深入拓展下去,建立保障食品安全长效机制不将是水到渠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