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这一重大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各界最关心哪些问题?公众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
保健品、饮用水是否适用本法?
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有些人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并建议“食品”还应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一些人建议法律草案应界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以解决好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些人认为,草案应明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适用本法。这样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纠纷案件无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钻法律空子。
还有一些人在来信中反映,生猪及其他禽畜类的喂养是食品生产的重要环节,但不法分子为了提高产量和缩短生产时间,在喂养饲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导致生产出来的食用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建议草案明确将禽畜类动物的喂养纳入调整范围。
多头监管问题突出
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绝大多数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人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把完整的食品链条人为地分成三段监管,很不科学,既浪费了人、财、物,又打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自然规律。建议加强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也有一些人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卫生、工商和技术监督三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中,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以避免推诿扯皮,保证监管落到实处。
加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有人提出,国家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确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
有人建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明确包括营养、微生物、医学等专家。还有人提出,应对存在食品潜在风险的危险区域和未知领域进行划定和发布,引导公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对于创新性食品应该及时上报,并由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组织评估。
还有意见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应该交由市场运作,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组织进行,以体现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建议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征求意见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这既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比如对于食品是否可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的有关规定只能“先出事后出台”,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为此,他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草案同时应鼓励地方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权威
关于食品检验,一些人提出,目前县一级基本没有设立检验机构,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水平无法整体提高。建议借立法这一契机整合基层检测机构,避免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还有人建议省以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有一些人认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国家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但也有人反映,现在的食品检测机构基本都已企业化,其依赖食品生产企业缴纳的食品检验费而生存,难以保证独立公正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还有人认为,草案可以借鉴药品出厂检验的做法,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食品出厂应当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是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食品采取类似的监管码方法,在我国也不普及。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还有许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要求给每一个独立包装赋予唯一代码,食品加工企业操作难度大,需增加人力、财力,加重企业负担;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码在发挥追溯、防伪等作用方面机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而目前我国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如果得到切实运行,完全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建议将食品安全监管码作为企业一种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待社会各界进行充分讨论后,再决定是否实施。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规定。多数人建议,草案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赛蜜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有人提出,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现在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了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成分。建议草案对单纯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以限制,对违规加量使用添加剂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慢性身体损害的应加大赔偿责任。
还有一些人提出,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只是简单标注食品添加剂大类,而不标注其使用的具体品种,这是对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有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甚至故意在名称上玩文字游戏以逃避监管。有鉴于此,草案应当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化学名称或行业名称及添加剂量。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松是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征求意见时,多数人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作了规定。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业人少品种多,建立那么多的记录不现实,况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从农民手中采购的,无法索证。法律规定要便于操作,才会有震慑力。
还有一些人反映,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批发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品种成百上千,登记工作量相当大,事后检查也存在较大难度。
食品标签制度应该更严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标签制度作了规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易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人提出,鉴于目前公众对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功能并非十分了解和掌握,建议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相关信息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相关批准信息在网上公示,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防止被虚假食品广告蒙骗。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加以解释,以使标准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标识还应当标示食品产地。
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范。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一些群众提出,草案缺乏鼓励社会力量、媒体、网络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条款。建议草案鼓励媒体、网络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许多人反映,食品消费投诉最大的困难在于取证难,消费者往往因为拿不到证据而放弃维权,同时,高昂的鉴定费用和烦琐的程序也令消费者却步。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即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需要先行鉴定的,鉴定工作及相关费用由监管部门先行承担。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作出专门的监管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人认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情况复杂,许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都是下岗职工或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处罚数额太高,不好操作。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违法行为应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这比出现事故后的重罚更为重要。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罚款幅度伸缩范围过大,给执法人员办人情案、腐败案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留下了余地。建议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许多人提出,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既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相对于企业的处罚措施,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含糊,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