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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立法更高标准:从“卫生”到“安全”

   日期:2008-05-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58    

    将取代现行《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历经三年多的数易其稿之后,近日终于公布——

    食品安全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公布后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收到近5000条意见,可见民众关注之热。

    而近期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一起“问题奶粉”案件,尽管最后证明是一场执法误会,但也反映了食品安全不仅需要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需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提高执法水平,让食品安全不仅有法可依,也能依法保障。

    食品有了更高标准:从“卫生”到“安全”

    自1995年以来,中国食品行业实施的是《食品卫生法》,而随着《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的日益临近,行业大法的标准将由“安全”这一更高标准取代原有的“卫生”标准。有专家指出,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仅两字之别,但却已经可以清晰地反映了食品立法的思维改变和更高要求——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

    草案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该草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群众身体健康、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高度关注。

    据专家介绍,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开展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以来,草案已经数易其稿。事实上,《食品安全法》草案并不是第一次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2007年底,当《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原则通过之时,就已经成为了街谈巷议的热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频繁爆发的一系列事件,即是促使这部法律出台的直接原因,也是对这部法律的终极考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修改已经实施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建议或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已达3000多人次。

    征询意见对哪些食品安全话题最关注

    对一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给人们留下至深印象的《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一旦出台,虽然不可能立即杜绝食品安全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无疑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将从此走上更加规范和良性的发展道路。

    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各界最关心哪些问题?公众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有关机构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动态梳理后,除了意料之中的“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呼声外,“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的建议也很多。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因此,建议和要求《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据了解,目前,我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单位,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数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且大多分散在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以及行政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涉及面极其广泛。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的清退整治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另外,人们对“食品安全多头监管问题”反映也较为突出,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

    重视立法  正确执法

    有法可依固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但正确执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效力和功能。

    看看近期发生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起因:一家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奶粉产地均来自欧洲和澳洲,外包装上贴着原装进口的标志和中国总经销公司名称和地址。案件的法律问题:外包装上贴着原装进口的标志和中国总经销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奶粉,是否可以使用中国国内的商品条码?案件的最初定论:执法人员将采取这一包装做法的这家公司的奶粉判定为假冒原装进口商品,扣压了该公司的一批“问题奶粉”;最终处理结果:该公司依据商品条形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解释后,才没有造成执法失误。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原装进口或中外合资的知名奶粉品牌中,情况各异。产于荷兰原装进口的美素力使用的商品条码的前缀码为荷兰的87码;产于湖南中澳合资的澳优,分别使用了中国的69码和澳大利亚的93码;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惠氏,产于黑龙江中瑞合资的雀巢,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多美滋,产于广州中美合资的美赞臣等诸多品牌使用的都是中国的69码;而上述案件涉及公司的奶粉是原装进口的奶粉,使用的也是中国的69码。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管理部主任郭卫华分析说,商品的产地在外国而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条形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形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而该案件中涉及的公司其商品包装、商标及标签均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不仅合法,还是国际编码组织准则中认为“最好”的商品条码使用模式。

    法律界人士提示说,这起案例虽是个案,反映的也只是个别执法人员对实施多年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理解还存在着偏差。但面对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提高执法意识的同时,更要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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