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20日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9556件,群众来信164封;通过网站提出的意见1570件,主要报刊刊登意见37件。
从收到的意见看,这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特点是:第一,参与面比较广。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专家学者、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
第二,专业性比较强。各类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业、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所提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33%。
第三,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大家对这部法律草案积极建言献策,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有的结合自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历反映情况,有的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的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公众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一、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重复管理,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负担。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例如农村食品卫生,执法部门又互相推诿。食品安全从生产到流通、消费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议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一般人很难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法律规定不清楚,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执法混乱,导致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发生问题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建议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建议处理好本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关系。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卫生法》实行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用“食品安全”取代使用多年的“食品卫生”,会使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标准、办法等不得不废止,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相比《食品卫生法》,草案对食品营养、卫生的管理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建议恢复“食品卫生”的概念,并对《食品卫生法》中确立的食品卫生制度予以保留。
有一些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议本法不要将食用农产品列入调整范围,避免与《农产品质量法》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产生不一致。
四、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有一些意见提出,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看,既有一部分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也有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小食品摊,规模小、利润微薄。因此,在管理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分层次管理。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大中型企业来说执行没有问题,但让众多的小食品企业、摊点都做到,实在缺乏合理性。另外,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考虑众多小企业、小经营者的财力状况,不宜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建议立法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食品产业所具有的规模小、分散广、层次低的特点,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
五、建议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对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够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过的食品,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该食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意见提出,对于企业不自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由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六、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行监管码制度意义不大,一方面没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去按码查询,难以起到对厂家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监管码制度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不该强制推行。这一制度实际上可能形成强制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
七、建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有一些意见提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是目前监管的难点,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很多职能部门在农村没有延伸机构,通过各地的实践,只有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才能有效推进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这一规定等于是允许农村的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给那些黑加工点留了活路,不利于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建议删除草案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