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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食品安全纳入法制轨道

   日期:2008-05-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64    

    从《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表明我国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的层面,上升到基于精确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

    近年来,劣质奶粉养出大头婴儿、多宝鱼、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致使消费者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因此,此次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日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处罚力度还是有点轻?

    “虽然10倍的赔偿金体现了‘草案’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20倍的罚款也表现出对无良企业的处罚力度,但总觉得还是有些轻,”经常到外地出差的任先生表示,“假设5元钱买的一个面包出现问题后,最多只能得到50元的赔偿。可食品问题轻的会致病,50元可能连看病都不够,而重的则会危及生命安全。”

    “草案”明确提出,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记者了解到,许多消费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有点轻。一些消费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最重要的是违法成本太低。“草案”虽然体现出要“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但毕竟力度还不够。据悉,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

    此外,虽然“草案”规定了“10倍的赔偿金”,但如果发生食品经营者拒不赔偿的情况怎么办?毕竟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金额比较小,不大可能为了几十元走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因此,有消费者建议,“草案”应赋予消费者具有责令赔偿请求权。

    不能再“九龙治水 各管一头”

    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关注的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五分之一。征求意见指出,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许多意见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这样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出现多头执法或监管不力的问题,不仅造成监管成本高,也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

    而且,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因此,一些建议提出,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食品安全法》应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利,最好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建议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食品安全应有统一国标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这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让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了标准缺陷的空子。因此,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此外,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因此,《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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