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人民日报》昨天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收 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其中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占1/5,对处罚力度则有不同意见。
食品安全已成为国人心中放不下的牵挂,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屡发,监管漏洞频频出现。用一句流行的说法,人们对食物短缺的担忧已被对食品的安全恐惧所替代。因此,这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备受社会关注。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再到今日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不是文字的简单增减,实际上表明我国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的食品卫生层面,上升到基于精确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也让民众有理由期待,《食品安全法》能真正地为我们支起一顶从农田到餐桌的保护伞。
在法律层面,市场准入环节,犹如所有城池的护城河,是食品安全生产首当其冲的战略据点。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这一准入环节的力量显得薄弱,各个食品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充当事发后的救火队员。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能只是一个口号或者一种手势,喊喊就算,挥挥手就过去了,这是关乎食品能否安全生产、流通直至到达消费者嘴边的要塞。
准入,分为主体准入和安全标准准入。草案创新力度大,主要体现在涉及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制度创新,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独立检测人制度、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还有食品码动态管理制度等等。但草案第28条规定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有6项,其中对人的要求仅仅只有一项: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显然,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国家对食品市场内严密的监管态度相比,显得较为宽松。另外的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它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标准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各地域、各层级的标准常形成冲突,企业茫然失措,消费者维权乏力。草案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细化这些规定、统一清理各类型标准刻不容缓,当然,这并非一部法律所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与市场准入环节遥首呼应的是法律责任环节。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违法经营者最高可处以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这个10倍、20倍无疑是草案的又一亮点。有调查显示,愈九成民众认同重罚,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黑色幽默———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60元的罚款。当然,这样的计算方法略显偏颇,因为这些赔偿和罚款是建立在已经支付了消费者损失的基础上。但是,如果只是以支付价款或货值金额为基数,那么,作为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无论是10倍还是20倍确实显得力度不足。根据中消协提供的数据,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我们并非一味追求重典重刑来治理国家,主张“以刑去刑”,只是食品安全关乎生命,以生命的名义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决无苛刻唐突之嫌。
不安全食品让民众心有余悸,在立法层面,束紧市场准入与法律责任首末两端,让食品安全终可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