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类安全不容忽视
我国生活着800余种海洋贝类,贝类产量列世界第一,海水贝类养殖产量占海水养殖总产量的80%。养殖品种有牡蛎、贻贝、扇贝、文蛤、青蛤、蛏、蚶、鲍等。双壳贝类,如牡蛎、杂色蛤、毛蚶、文蛤等虽营养丰富,鲜美可口,但由于它们具有非选择性滤食的习性,生长位置比较稳定,在海域生长过程中极易感染、积累,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的富集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一旦贝类富集了这些有害物质,被人类食用后,就会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我国虽然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贝类出口国之一,但对贝类产品的卫生管理却不尽如人意,贝类污染和贝类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如1987年在上海暴发的甲肝大流行,造成29万人染病,起因就是人们食用了被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
欧美等贝类卫生控制体系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对贝类卫生管理都制定了法规,同时也要求进口双壳贝类的卫生控制符合其法规要求。
美国从1925年就开始注意到贝类卫生对人类健康的重要性,随后制定了“国家贝类卫生计划(NSSP)”,并不断修订。NSSP包括了对贝类生长海域分类管理,贝类养殖、净化、暂养卫生要求,贝类采捕、运输、加工卫生控制,操作人员卫生规定,实验室要求,风险评估和管理等。
1979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贝类水域质量要求”(79/923/EEC指令),规定了贝类产品必须遵守的卫生要求。1991年制定了对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91/492/EEC指令,对贝类生产区域条件、暂养、净化、活双壳贝卫生要求、公共卫生控制和生产监测、包装、发运、标记等作了规定,欧盟各成员都按此实施。
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也都制定有类似NSSP的贝类水产品卫生计划。日本对贝类生长海域的监控与卫生管理也有自己的规定。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先后派代表团来我国进行出口水产品方面的考察,对我国出口贝类卫生管理提出了意见。自1997年7月1日以来,欧盟禁止了我国贝类进入欧洲市场。美国明确要求只有取得NSSP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经过认可的海域和企业方可向美国出口生的贝类。目前,中国也无法向美国出口生的贝类产品。
建立我国贝类卫生控制体系
针对我国贝类安全卫生的现状,笔者认为,建立贝类卫生控制体系,加强贝类原料控制,应从采捕/养殖者、贝类加工企业和政府部门3方面对贝类原料采取组合控制措施。
对采捕/养殖者来说,贝类养殖场应从采捕到运输进行卫生控制建立实施良好养殖规范即GAP。通过推行GAP,对贝类养殖、病害防治、采捕和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卫生控制。同时,还应使记录贝类的采捕海域、采捕数量、采捕日期等信息,通过贝类的标识进行追溯。
对贝类加工企业来说,重要的应选择合格的原料供应商,这是确保贝类原料安全的保证。为保证原料安全,可以通过对收购的贝类原料进行净化和暂养,可使不安全的原料变得安全。在对贝类原料监控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应强化验证措施,对贝类原料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如致病菌、贝毒等项目,验证贝类原料的安全性。另外,还应通过标识管理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追溯体系。
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首先应推动良好养殖规范的推广、认证工作,以提高贝类原料的卫生质量;二是建立贝类原料卫生控制体系,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快速预警系统;三是通过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认可,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四是对原料贝生长区按照不同的卫生条件进行分类,对海区进行标识,并定期对分类的海区进行监控,根据监控的结果对海区分类进行动态调整;五是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原料贝净化和暂养进行管理,达到卫生标准并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或出口;六是对贝类采捕进行监控和制定卫生要求;七是控制贝类采捕后运输的卫生,防止贝类受到外来污染;八是对贝类养殖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通过对贝类养殖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从苗种、养殖、采捕等环节对贝类原料进行控制和管理。
几年来,检验检疫部门就出口贝类产品的监管和贝类毒素检验等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完成了“我国沿海贝类毒素分布及监测方法的研究”、“出口贝类、水产品质量控制与提高的研究”和“出口贝类卫生质量控制体系调查研究”等科研项目,围绕我国如何建立贝类卫生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山东等检验检疫机构还与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共同制定了区域性的贝类卫生控制体系,试点实施成效显著,初步具备了认证审核迎接和欧美检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