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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乌龙源于标准不一 相关法规有效性存疑

   日期:2012-02-20     浏览:127    
 

刚刚过去的一周,对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来说,如坐针毡。

  不久前,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特别节目《“红牛”真相》,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饮料存在标注成分与国家批文严重不符、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

  2月14日,红牛消费中心负责人梁洪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所有的配方都是在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监管、批准下调制生产的,所以添加的食品色素也好,食品防腐剂也好,都应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标准,红牛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有意思的是,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很快认可了红牛的说法,该事件由此正式成为乌龙,但乌龙事件是如何产生的却引发了外界的普遍兴趣。

  风起哈尔滨

  据黑龙江电视台报道,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罐体标注的添加剂有柠檬酸、柠檬酸钠、咖啡因、苯甲酸铵、胭脂红、柠檬黄6种,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红牛生产批文中,并没有其实际含有的柠檬酸钠、苯甲酸钠、咖啡因、香精4种成分。

  针对上述报道,红牛随后发表声明称,中国红牛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和相关法律及执行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多年来一直接受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地方执法机构检查的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梁洪向本报记者解释,1997年红牛申请的保健食品批件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卫生部当时的要求是需要在产品证书上标注产品的主要原料,而被质疑的4种添加剂是红牛的辅助原料,因此不需要将其标注清楚。哈尔滨药品监督局一分局发现上述4种辅料没有在批件里面查到,就认定上述4种辅料是违规添加的。

  不过,2月11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标签标识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局通报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卫生部1997年7月4日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保健功能为抗疲劳。该产品申报资料中配方为水、白砂糖、牛磺酸、肌醇、赖氨酸、维生素PP、维生素B12、维生素B6、咖啡因、苯甲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香精、胭脂红、柠檬黄。根据当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说明书中可只载明主要原料。

  2月15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应,此次关于红牛的所有情况都已转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办负责发布。

  当天下午,国家药监局针对红牛饮料检验结果进行了通报。通报称,北京、山东、湖北、哈尔滨4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检验机构对红牛饮料11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尚未发现其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通报还指出,关于红牛饮料中所含的苯甲酸钠和咖啡因两种原料同时使用是否会危害健康,专家组研究论证认为,这两种原料按照批准的使用量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按照标签标识的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要求使用是安全的。

  关于红牛饮料原料标注的合法性问题,通报认为,红牛饮料是1997年申报批准的保健食品,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界定模糊的法规

  本报记者从红牛公司了解到,2005年以后,保健食品这块的管理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批准的保健食品证书的有效期是5年,在此之前,由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证书仍然有效。

  梁洪告诉本报记者,其实红牛公司也一直希望换证,但国家药监局回复说,由于《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还没有颁布,等该条例颁布以后,才能把原先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文进行整合,所以现在红牛还没有换证。

  早在1996年3月15日,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2003年4月,国家药监局正式挂牌,原先卫生部负责的保健食品相关管理工作开始逐步移交食品药品监管局。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药监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本报记者还了解到,国家药监局下属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主要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和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拟订保健食品许可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2005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局令第19号公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再注册,但上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卫生部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的废止进行说明。

  国家药监局上述通报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卫生部和药监局各自出台的保健食品法规,保健食品企业到底应该执行谁的。国家药监局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卫生部1996年颁布的有关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是否适用,目前还不明确,这几天国家药监局都在研究红牛这个事情。红牛确实拿到了卫生部的批文,但是却没有明确这一批文是什么时候废止。后来国家药监局成立以后,又出现重审保健食品批文的事情。

  梁洪认为,之所以产生误会,是因为哈尔滨当地的药监局误读了相关规定,对卫生部的规定不够了解。

  红牛曾频惹争议

  事实上,近年来,作为功能性饮料的红牛曾备受争议。

  早在2006年2月27日,红牛因咖啡因含量超过我国卫生标准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从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而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2010年底,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由于监管不明并可能导致心脏负荷加大、血压升高,美国纽约州长岛地区拟对19岁以下青少年禁售含咖啡因的功能性饮料,如红牛等品牌。

  “这只是议员的一个提案,政府并没有立法。”当时,红牛中国法务公关部负责人张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回应称,红牛在中国生产制造销售完全符合中国的相关国家法规、标准,产品没有任何问题,也是安全可靠的,消费者可以放心饮用。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心理科学科带头人兼青少年成瘾治疗中心主任何日辉是反对青少年喝红牛的专家之一。何日辉曾指出,红牛含有的咖啡因含量太高,长期大量服用可能导致成瘾。与此同时,每日服用大剂量(200mg以上)咖啡因可引起急躁、紧张、震颤、失眠和头痛等症状,长期服用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等,而这个数值对于青少年来说,还要更低。

  对于国内红牛每罐50毫克的咖啡因含量,中国保健协会食物营养与安全专业委员会会长孙树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咖啡因含量不少,肯定是有点高。”

  北京律师界早在2009年7月份就开始了针对红牛的“斗争”。北京律师界当时首次向功能性饮料生产厂商发出律师函,建议企业在外包装上标注适宜人群等相关警示语言。时间已经过去几年了,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成认为收效甚微。

  “当年我们向红牛发了律师函,他们一直都没有回复,也没有正面沟通。”张家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的标注过于笼统,打了一个擦边球,红牛虽然标注了适宜人群为“易疲劳者”、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但这样的警示标注还是过于笼统,如哪些算易疲劳者,儿童究竟是哪个年龄段等并没有标明。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家药监局表示,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加快推动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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