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近出台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今后,在省城私自屠宰生猪,除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最高还可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合肥市商务局于上周出台了《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今后,合肥市内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最高还可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商务主管部门将没收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同时,最高可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对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场)或单位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对单位最高并处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