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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

   日期:2008-09-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7    

  食品标识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牙膏、沐浴露等化妆品必须标识标注产品的所有成分……记者昨天从省质监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今天起实施,原《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等标识标注的要求,明确规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

  同时规定,除酒精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外,其余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否则将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调料、饼干等食品中明明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也属于违规行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对化妆品重新进行了界定,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这意味着牙膏和沐浴露等日用品今后也属于化妆品。此外还要求化妆品标识标注产品的所有成分,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考虑到部分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在2009年10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化妆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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