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保健酒  北京  机械  白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昨听证 过度包装最高罚5万元

   日期:2008-09-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1    

    由天价月饼引发的“包装血战”终于要结束了。昨天,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限制过度包装立法听证会前,用“买椟还珠”来形容一些商品销售中存在的过度包装现象,明确表达了国家将严厉制止这种严重浪费资源行为的决心。来自八个不同行业的代表在昨天的听证会上发表了意见。

    包装超过3层算过度

    国家质检总局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中,明确界定了过度包装的定义,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对涉嫌过度包装的,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强行查账、扣押包装品和生产线。

    根据《条例(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要对过度包装负责,商品包装同时列入国家监督抽查范围,并作为生产许可和强制认证的条件。

    详细规定相关技术指标

    对违例过度包装的生产者,包装层数和空隙率不符合的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包装成本不合格的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商品销售者卖过度包装产品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公务人员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前其他法规不同,《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相关技术指标,若获国务院批准通过,将成为我国第一部技术法规。

    代表建议罚款设最低限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来自各界的代表各抒己见。

    朱念琳(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作为法规,对调整对象的技术指标不应明确规定,而应通过国家标准等方式加以确定。否则会发生频繁调整技术指标参数的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池向东(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建议对空隙率、成本比例等指标放宽。同时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指标标准。如果按空隙率55%“一刀切”,戒指的包装永远都不会合格,同时,要参照过度包装的情节、数量、价值和影响制订处罚标准,对恶意违规加重处罚。

    董金狮(消费者代表):对过度包装的生产者罚款要设最低限,防止基层执法单位“象征性罚款”。对不同产品要区别对待,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并与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配套。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