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代理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律师周泽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给他本人及4家京外防伪企业的“退件通知”。这意味着,4家京外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将“无疾而终”。
“退件通知”称,经审查,4家京外企业邮寄的起诉材料“缺少下列条件的第15项”(即“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不符合立案要求”,故将材料退还给各公司。对此,周泽表示,“退件通知”意味着法院以“未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为由,对4家京外防伪企业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是,一中院没有给4家京外防伪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意味着4家企业将无法对此提起上诉,以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
此前,一中院曾在9月4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对4家北京防伪企业起诉质检总局一事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企业与京外企业对质检总局的起诉理由完全相同,但一中院对北京企业和京外企业的起诉作出了区别对待,且未提供具体理由。”周泽表示,就一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在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京外企业将对上述结果进行进一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