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昨天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来自部委、企业、法学专家、行业协会、消费者等领域的数十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提出各自的意见。在条例性文件中,规定“一刀切”的包装过度量化指标是否合适,成为听证代表关注的焦点。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出的三项限制指标成为昨天听证会的焦点。多数听证代表都认为,条例性文件中详细规定量化指标,存在“一刀切”的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出了防止过度包装的3项限制指标——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行业协会代表中国包装联合会副秘书长王利认为,商品的种类成千上万,条例作为原则性条文,应取消具体的量化指标。即便量化,也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只要在条例中引出相关的细化标准即可。
企业代表稻香村公司的池向东将自家生产的一盒月饼带到了听证会上,他说,这盒月饼的包装空隙率经测算,是63.42%,根据条例规定的55%,已经超标了;但从肉眼看,并没有过度包装的迹象。池向东建议,商品包装空隙率应规定为60%比较合理。
消费者代表贺玉峰提出,如果生产者严重、多次违反条例,应给予重罚。同时,应加大生产者的责任,不仅在生产过程中,也应在消费后承担起回收包装的义务。针对第四十条“如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处罚条例,贺玉峰认为,应详细规定处罚的量化指标,如“成本超过30%”。
“条例里没有讲到奢侈品包装。一颗钻石3层包装怎么够?”作为消费者代表,来自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连冕博士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条例太过“刚性”,且没有涉及奢侈品这一领域。
对于“一刀切”的质疑,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希望企业在三天内将特殊商品包装目录递交到质检总局,将酌情处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于消费者代表希望条例中多一些消费者的依据,刘兆彬表示,条例中将加入消费者举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