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4日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药品、军工产品。包括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在内的各界代表在听证会上充分肯定了条例(草案)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也纷纷建言献策。
建议企业设立风险基金
消费者代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建议,产品缺陷质量安全事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外,不能豁免其民事责任和财产责任。
他建议该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增加:生产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处以销售额10至20倍的罚款;在此仍不能弥补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时,可以拍卖企业资产抵交罚款。
此外,董正伟建议,国家应提倡生产经营者主动联合起来建立风险基金,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社会危害的善后处理事宜,因为某些缺陷产品可能伤害人数众多、涉及行业企业众多、医疗救济和赔偿金数额巨大,此时肇事企业可能无力承担。
董正伟说:“这种经营者获利,国家财政买单的事情是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践踏和侵犯。”
建立消费者申请缺陷调查机制
消费者代表、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建议,消费者应有权申请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同时,条例(草案)应规定质检部门的受理程序和时限,以及在相应的程序和时限后,质检部门未作出处理,消费者享有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立刚认为,只有建立这样的救济机制,只有赋予消费者这样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才能避免质检部门和生产企业接到投诉后不组织或拖延组织调查等情况的发生。
董正伟也指出,由于市场经济千变万化,执法机关常规执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瑕疵或者潜在瑕疵,作为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往往最先发现一些产品的缺陷和危害,因此缺陷产品的调查应当高度关注消费者的意见、建议。所以,条例(草案)应建立消费者申请缺陷调查机制,并规定生产经营者和质检部门等不得拒绝推诿。
将威胁财产安全纳入条例(草案)
消费者代表孙锐指出,条例(草案)对缺陷产品的定义不能仅限于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当产品威胁消费者财产安全时也应启动召回。此外,对于召回的期限,应细化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因为在对食品召回中,晚一天召回就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房立刚对此非常赞同,他举例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种产品,可能会生白蚁,白蚁又可能会蛀坏房屋,这种产品虽然不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但也应该召回。
同时,有消费者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应明确、细化各级质检机构的责任、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