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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拟修例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产品先禁售后检验

   日期:2008-10-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6    

  中新网10月2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行政会议21日通过建议修订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草案,赋予食环署署长权力先禁售后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一旦外国验出食品有问题,有关单位会先出警报提醒市民,若掌握更多有问题食品的资料,将根据食品批次、生产工场地区、个别系列味道或整个系列不同味道,甚至是整个地区,提出禁售令。

  消息人士称,即使外国近日屡次验出一些产品含大量三聚氰胺,香港却验不到超标的话,有关单位会再检验,但仍以香港检验结果为准。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将于本周五刊登宪报,下月5日开始首读和二读辩论,12月中,有关单位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咨询对象包括渔农业界、零售业界、中小企、街市业界、驻港总领事馆等。

  23日,食物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有关建议。条例草案将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食物安全商保存食物进出纪录、收紧对食物管制措施。最特别的,是赋予食环署署长权力,作出行政命令。

  消息人士透露,行政命令分六级,第一级是警报,若有外国验出某种食品有问题,有关单位即向公众公布,但不禁售。有关单位从外国或香港化验所取得资料,获悉有问题食品的范围后,将进入第二至第六级的禁售或禁止供应层面。

  第二级是禁售个别有问题批次,即特定日子生产的一批食品;第三级是禁售个别生产工厂及城市的食品;第四级是食品系列的个别味道;第五级是同一食品的所有味道;第六级最严重,是某地区的所有食品。消息人士说,提出第六级命令的机会不大。“举个例,如果一个城市有核泄漏,所有食品受污染,才会发出第六级。”

  若食品已流出市面,而食品又被验出有问题,有关单位可能会向食物链各点,即食物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以及消费者收回食品,进行销毁或以其它形式处理食品。若有人违反命令,有关单位建议最高刑罚为罚款1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近日,外国多次验出部分奶制食品含超标三聚氰胺,但香港没有验出。消息人士说,要考虑有关食品的详细情况、并向外国了解,但不会贸贸然发出禁售令。“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批次可能不同,我们会先出警报,叫市民小心,我们会以香港食品检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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