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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提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化意见

   日期:2009-03-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49    

    今后,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要先登记,小作坊、出口食品不安全也得召回,现做现卖食品无需发放生产许可。昨日,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暨《食品安全法》宣贯会在福州市举行。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17个方面的实施细化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指出,需要颁发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流通后用于销售的加工食品。在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属于现做现卖性质,不在上述范畴,不需要发放生产许可。此外,小作坊不等同于食品生产企业,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许可的流程是,应当先向卫生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卫生部准予生产的,再申请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会依据卫生部的公布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细化意见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发现生产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或已出口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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