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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完全原产”须谨慎

   日期:2009-03-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26    

   近日,嵊泗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受理一家外贸企业申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发现,该企业出口的一系列灯具中含有一批由嘉兴一家灯具厂生产的LED灯,申请书“原产地标准”一栏中填写完全原产。由于该种灯芯片从台湾等地购入的可能性较高,而企业既没有产地局出具的异地调查结果单,也不能向该局提供该批LED灯生产原料的采购发票复印件。为确保所签证书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该局要求企业先向产地检验检疫局申领异地调查结果单后为其签发该份证书。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产地证申请人,申报完全原产时须注意:利用国内购买的材料在国内进行生产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完全原产。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的产品,如从该国土壤或海床提取出水的矿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在该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在该国进行猎取或捕捞所得到的产品等。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不含有任何国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生产制造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这个国家的境内完成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将国内采购的原材料等同于该国原材料,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国内采购的原料还应该追溯到其原料的形成过程,需要产地证申请人提供采购发票,甚至上游经销商的采购发票,再配合现场调查,才能真正掌握原料的真实来源。而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确定了货物“中国原产”的身份,不论其是否“完全原产”,都能享受到进口国关税的优惠待遇。相反,如果为了贪图方便而一味填写“完全原产”,则会造成错误申报,甚至可能贻误货物出口和引起退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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