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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依然面临考验

   日期:2009-06-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41    

    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新的法规将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应该说新的食品安全法较之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有了很多进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反应也使新法受到了考验。

    食品企业:每年支付巨额检验费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标志着已实行9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新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多家原“国家免检”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新法规定了对抽检样品应当购买,但是为了保证抽检合格,食品企业就必须把产品检验日常化。这就意味着企业不仅失去的是“免检金牌”,还会每年赔上一大笔的检验费用。或许一些小的企业很难承受。

    政府部门:承担抽检任务面临难题

    目前全国40多万家食品企业的产品抽检负担,绝大部分落在了各级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肩上。《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力、技术、财力等资源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能力,恐怕很难负担得起这么庞大费用。”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无不担忧地对记者说。一些地市级以下的地区,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存在缺陷,也让人有容易造成抽检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的担忧。

    同时也有人建议,可推广市场化经营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避免造假,并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实验室认可鉴定,从而实现监管与监测相分离。

    但第三方检测费用较高,均价在2000元/次。目前,仅有部分大型食品企业和大型连锁超市承担得起该笔费用。据悉,家乐福(中国)每年就投入2000万元用于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

    消费者:十倍赔偿并不乐观

    新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通过该条重罚生产和销售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但是许多消费者对此并不乐观,一些消费者表示,试想,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食品,一是数量不会太大,二是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索要“十倍的赔偿金”。但是这样一来,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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