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出台,成为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在维持现行的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世界各国加强食品安全的共同规律,也是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20世纪后期,由于全球化进程和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欧洲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李斯特氏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发生疯牛病事件等恶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相继发生,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纷纷开始进行新一轮的食品安全立法。1997年美国公布了《总统加强食品安全计划》;2000年欧盟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2004年韩国发生“垃圾饺子”风波,正在酝酿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基本法》也已列入立法计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确保食品安全,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为了从制度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部法律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纳入法律调整中,建立和完善了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作者系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