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巧克力标有两个生产日期
2011年9月23日,河南省周口市工商人员在该市川汇区一峰购物广场超市检查发现,货架上的“金丝猴”黑巧克力(代可可脂),其包装盒底部标称委托商是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金丝猴公司)(代码为C),标称生产商有两个:一个是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代码为A),地址在沈丘县付井镇工业园区;另一个是咸阳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代码为G),地址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北,并标称“具体生产厂家见生产日期后第一位代码”。但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0101”,没有标注所谓的“生产日期后第一位代码”。
记者对比金丝猴品牌的其他产品发现,其生产日期标注格式为数字与字母共计14位,前8位数字为产品的生产日期,第9位字母表明生产厂家,最后5位数字为产品编号。工商人员还发现,该超市的其他部分“金丝猴”产品的生产日期处,隐约能看到被涂改过的痕迹。工商人员依法对问题产品进行了查扣。
2011年10月28日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人员来到该市紫荆山路上的大润发超市检查,发现部分盒装“金丝猴”巧克力产品包装盒底部标注的生产日期字体粗糙,旁边有未擦拭干净的生产日期印痕。工商人员立即责令问题产品下架,并立案调查。
2011年11月3日,河南省鹤壁市工商人员在对该市山城区银座商城超市走访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标注由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猴”巧克力系列产品,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记者看到,其中一盒黑巧克力(代可可脂)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0715A42027”,但仔细再看,该标注上方有一组不起眼的印痕,显示为“20101010A71225”。工商人员对该超市货架上同系列的多个口味巧克力进行调查发现,同批次的“金丝猴”牛奶巧克力(代可可脂)、无蔗糖巧克力(代可可脂)标注的生产日期也有被涂改的痕迹,部分字迹未被彻底擦掉。工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数百件“金丝猴”问题产品进行了查扣。
记者调查生产日期一刮就掉
3月初,记者在河南省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了“金丝猴”麦丽素、麦乐芙、馋嘴猴豆干等近10种产品,发现这些产品的生产日期均标注在外包装袋的表面。记者用手指甲轻轻一刮,就可以轻易地将标注的生产日期刮得干干净净。
3月9日,记者当着上海金丝猴公司河南省负责人王经理的面,将一包“金丝猴”麦乐芙上的生产日期刮得干干净净。王经理承认,记者刮掉生产日期的麦乐芙是“金丝猴”厂家生产的正宗产品。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海金丝猴公司,该公司质量技术处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公司的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黑色油墨印刷喷码 14位,以“20101110A70824”为例,“20101110”表示产品为2010年11月10日生产,“A”代表工厂代码即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后的号码“70842”为产品编号,代表某个班次生产,用做质量追溯。针对记者提供的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的“金丝猴”巧克力产品的照片,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产品出厂时不会标注两个生产日期,如此标注很可能是经销商更改了日期。
上海金丝猴公司郑州办事处杨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经销商手中过了保质期的产品,“金丝猴”实行的是按固定百分比例进行补偿的原则,过期产品则由经销商自行销毁。河南省部分超市、商场出现的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或涂改生产日期的问题“金丝猴”产品,很可能是个别经销商为了减少损失私自涂改的行为。
3月9日,上海金丝猴公司河南省负责人王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河南省多地工商机关和记者发现的“金丝猴”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问题,他会立即向上海总公司反映,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给记者一个答复。截至记者发稿,王经理没有给记者答复。
工商机关查处问题“金丝猴”
记者了解到,周口市工商局川汇分局认为,一峰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金丝猴”问题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的问题“金丝猴”产品进行了暂扣,并对该超市下发了处罚通知书。
鹤壁市工商局山城分局认为,该市银座商城超市销售的“金丝猴”(122克)盒装特浓黑系列巧克力,其外包装盒底部的生产日期有明显涂改现象,出现两个生产日期,该巧克力保质期为12个月,按未擦净的旧日期计算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批巧克力由“金丝猴”供应商统一提供。银座商城经销该批过期“金丝猴”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工商人员随即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对银座商城罚款5000元。
消协观点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3月21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丝猴”产品出现的生产日期问题,经销商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如果购买了相关问题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向经营者退货的同时还能要求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