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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事件追踪 反垄断第一案被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08-09-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80    

    备受注目的“反垄断第一案”昨日又有新进展。就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违法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期限”为由,书面裁定不予受理。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表示,将在10日上诉期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约在2005年得知电子监管网

  周泽告诉记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送达的书面裁定中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据了解,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记者翻查4家防伪企业的诉讼请求,发现上述企业大约是从2005年4月开始得知,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下称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这样算来,似乎是超过了起诉期限。

  原告律师认为不存在期限问题

  不过,周泽却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他反问,“按照法院的逻辑,任何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有关利益相关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起诉,过了相应期限就可以继续违法了?”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在书面裁定中提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周泽表示,将在上诉期内上诉。

  另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9月2日约见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

  周泽告诉记者,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见面中强调,电子监管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并且还要继续推广。

  刘兆彬还提到,总局认为周泽关心电子监管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看问题应该更深入、更全面、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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