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各地名优茶评比活动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茶叶行业协会等茶叶社团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但不得强制茶叶企业参加,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名优产品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茶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对茶叶过度包装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