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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前把关”比“事后救火”更重要

   日期:2008-10-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3    

  核心提示:日前通过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突出了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专家表示,希望正在起草的《食品安全法》也能够从这次奶粉事件中得到启发。

  10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并听取了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

  据新华社报道,《条例(草案)》进一步严格和细化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及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乳制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对在乳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违反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制度和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突出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了惩处力度。

  据悉,《条例(草案)》将于近日公布,有消息人士表示,“现在这个条例(惩罚)力度大了很多。”

  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这当然是令人高兴的事。”自从奶粉安全危机爆发之后,长沙市民小罗每次上网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查看关于这方面的新闻,“牛奶现在已经是我的生活必备品,每天都要喝,三聚氰胺的事情发生以后,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看看新闻,喝起来就没那么担心了。”

  事实上,这是自从爆发奶粉安全危机以来,国务院针对奶粉行业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

  近期以来,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频频针对奶业安全问题采取动作。

  从9月24日至10月2日,质检总局发布了五批液态奶抽检结果,共抽检102个品牌1484个批次的样品,均未检出三聚氰胺。

  10月1日,湖南省商务厅制定了《奶制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湖南省商务厅奶制品市场供应领导小组,以及在其领导下的市场监测、市场供应2个专项工作小组,以负责全省大型超市和奶制品生产企业的日监测和全省奶制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还根据奶制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一般)、Ⅲ (较大)、Ⅱ(重大)、Ⅰ(特别重大)四级。并公布了相应的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10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到京郊的三元绿荷第一牧场和蒙牛生产基地调研。他表示,目前已向各省市的经委等工业管理部门部署了对奶制品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要求鲜奶企业保证产品出厂100%合格。

  在质检系统,150多个国家级检测中心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检测,仅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每天就检验样品近300批次。质检总局还于2日公布了首批300余个经核实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

  10月8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公布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

  事前把关更重要

  评论人士指出,在进一步做好事件处置,进一步整顿和振兴奶业,进一步安置受影响的婴幼儿和乳品使用群体的同时,在前一阶段整顿奶制品业领域的基础上,这次召开会议的亮色就是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突出了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加大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一系列举措,充分反映了相关行政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能够积极迅速作出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然而,也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和事后被动的“救火”、“补漏”相比,事前主动的严格把关更为重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像美国的话,对食品中的添加剂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试验,证明确实没有毒性,才能添加。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健全。因此在监管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则认为,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存在着两个没有想到:立法机关没有想到生产企业会如此丧心病狂,居然在食品中添加化工原料;执法机关没有想到在检测产品营养成分的同时,要检测产品的有害性,正是立法机关的疏忽和执法机关的不负责任,才导致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在直接制定有关禁止添加有害物质的规定,也算是亡羊补牢。”

  事实上,国务院调查组认为,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被查含有三聚氰胺,国家质检总局确有“监管缺失”。

  9月22日,64岁的质监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成为奶粉事件中,第一个被问责的正部级官员。

  “在我看来,这一事件给我们立法机关的重大启示就在于,必须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因素,变单个检测标准,为综合性检测标准;而执法机关必须在综合检测的基础上,对食品作出安全性评估。过去不是没有检测的制度,而是这些制度是建立在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主动性基础之上的。现在看来,立法机关高估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所以,修改制定有关制度和标准也算是亡羊补牢。”乔新生说。

  他认为,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果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自己所负责辖区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不负责任,譬如,没有定期检测餐馆消毒设备,那么,应当首先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在我们国家,由于行政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而且缺乏投诉反馈机制,所以,制定预警机制和应急方案,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起到根本性的作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出现在大街上,通过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的抽检,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改变以往的立法视角

  10月9日,小罗在QQ上收到朋友转发的一个链接,“生活中的50种毒食品全曝光”,

  这个链接打开之后是广州一名记者发表的博客文章,上面贴了被媒体曝光过的各种毒食品的照片,包括毒大米、毒瓜子、毒肉松等等。这名记者写道:“吾友饕餮云,牛乳非毒,奸商使其毒;国中若三鹿、蒙牛、伊利、光明者,又不知凡几?”

  “触目惊心,我们还能吃什么?”她迅速将这个消息发到了自己加入的各个QQ群中。“光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够用吗?”小罗觉得有些担心。

  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光靠一项制度根本不能奏效,尤其像乳制品等与老百姓生命健康休戚相关的行业,奶粉安全事故应该令制度设计者及立法者深思。

  在10月8日卫生部就三聚氰胺限量值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卫生部对于如何考虑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问题,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王雪凝表示,国务院规定的新的“三定”方案明确,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还是分段管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农业部门负责促进农产品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行业的监管。

  他说,新的《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二审”,今年有望通过“三审”,卫生部处理这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同时,也在积极总结和吸取这次奶粉事件的经验教训,也希望把所有吸取的经验教训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当中体现出来。

  莫纪宏则表示,正在起草中的《食品安全法》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的法律,通过几个食品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来防范这些问题。

  “希望《食品安全法》的起草,能够从这次事故中得到启发。因为《食品安全法》实际上是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权为核心的,不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比如食品安全上的权利,如果按照权利为核心的话,国家机关就要围绕这个权利的实现来采取措施,这两者是有差别的。”莫纪宏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至少需要三方面的配合和联动。“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企业则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此外还要保证公民的监督权。”

  乔新生也表示,《食品安全法》是取代《食品卫生法》而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将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把食品卫生作为立法的重点和目标。从立法宗旨上来看,立法机关旨在通过强化世界安全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自从发生了有毒奶粉事件之后,相信立法机关会在食品检测标准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改变以往的立法视角,更加重视综合性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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