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在苏州打工的年轻母亲蒋玲,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这两个月来我们听了很多次,却依然让人揪心的故事:她10个月大的女儿因为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被检查出患有肾结石。
“很不好,很担心,很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她说。
问起众所瞩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她茫然地摇头。
正在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激烈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多也不知道蒋玲。但讨论的结果,却事关千千万万个蒋玲和她们孩子的生命健康。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研究了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处置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草案三审稿中作出了多方面有针对性的修改,涵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事故处置等。
“但这部法律草案并非完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直言不讳地说,“至少从目前的文本来看,它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王锡锌身兼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两职,曾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
多头管理是食品安全大忌
王锡锌担心,食品安全最核心的问题——理顺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做到“无缝隙监管”,即打破多部门、分段式的监管。
在英国,食品安全问题由一个部门全程监管,并实行首问负责制,谁先接手,最后就由谁负责。这两点都是重在强调责任。分段监管的弊端是,发现问题的部门没有权力解决问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执法体制的问题。
王锡锌说,这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试图在体制上作一些推进与突破,意识到要加强监管力度,比如强调地方政府负主要责任。一个地方如果一年内发生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只是一个事后的惩罚措施,地方官员当然不希望发生事故。但要想做到预防,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分管制度造成的弊端。而政府部门的监管权限要有所改动,十分困难,如职能的重新划分、人事问题等。
王锡锌相当认可草案中引入的质量侵权制度,他认为这是一个较大的推进。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可以请求侵权救济,获得10倍赔偿。此外,这份法案对事故处理预案、危机处理机制等进行了规范,还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制度、检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同样存在涉及太多部门、职权不明晰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还没有看到很好的解决方案。”王锡锌说。
卫生的食品不一定是安全的
王锡锌认为,《食品安全法》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最大区别是,人们以前对食品的要求只是卫生,但现在的要求是安全、健康。因此,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对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的食品不一定是安全的”。
此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把对食品生产的监管权,从卫生部门转到了质量监督部门,这份法律草案最初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
但是,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中存在的监管体制问题,在这次立法中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横向上,多部门之间的分权不清晰,纵向上,现在把监管权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其实未必合理。食品安全问题非同小可,要强化中央监管。
王锡锌教授还专门提到了法案三审时删去的监管码制度。他说,监管码制度包含很多合理成分,因为监管的现状不好,所以要加入新的技术,以加强管理的有效性。但是,新技术的引入会加大生产经营成本,这对大企业和小企业来说,面临的局面是不一样的,会影响市场竞争的格局。另外,不少人怀疑引入监管码制度是为了某个部门的利益,这也可能是监管码制度三审时被删除的原因。
食品安全标准要适度与国际接轨
王锡锌强调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严格的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的评估标准和生产经营的监督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的设定要及时,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很多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如欧盟和美国的标准,从长远上看,还是要适度与国际接轨。立法还应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造假者不仅受到国家与地方的制裁,更受到社会监督的制裁,社会制裁的规模往往更大、更有效。
王锡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立法中,推行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是使我国法律更科学、更利于执行的一个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强调重大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公众参与立法程序要进一步制度化,是否采纳公众意见,要更加程序化。此外,对于类似《食品安全法》这样的专业性立法,要有通俗的说明,以及更多的背景信息公开。
记者告诉蒋玲,有这样一部法律正在制定,问她有何期待?她沉默半晌,一字一句地说:“希望可以给孩子一个公道。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