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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店故意售假须10倍赔偿 5情形无须领取许可证

   日期:2009-09-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65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3个月后,广东35.8万个流通食品经营单位今起终于可陆续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昨天,广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开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详细说明。食品经营单位要想拿证,须签名承诺“如果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自愿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做法全国首创。

  卫生许可证未到期仍有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三张新证取代。以后流通、生产、餐饮服务企业要办《营业执照》,一律按“先证后照”,先从主管部门领到许可证,工商部门才予发照。

  为避免一窝蜂申证,省工商局规定: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许可证期满后才换证。但新开办、需变更经营场所等的流通食品经营单位,须马上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3个月过渡期里,由于国家相关细则未出台,省工商给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发放了《核准意见书》,作为临时许可证。流通食品经营单位今起可以凭此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据悉,省工商局向省编办提交了报告,要求成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监管。

  五种情形无须领取许可证

  据介绍,并非所有销售食品的单位都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五种情形无须领证: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但若开办门市部另当别论。

  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如:酒楼在其酒楼里卖月饼,无须办证,在酒楼外销售则需办证。

  三是销售食用农产品。这意味着,农贸市场中卖菜、卖鱼等档口无须办证。但农贸市场中的烧腊熟食档口,如仅有销售行为没有加工行为,则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办证。

  四是销售食品添加剂。

  五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如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行为等。

  明知售假要支付十倍赔偿

  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中,省工商局还增加了《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这一有广东特色的要求。记者看到,食品经营单位必须签下“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承诺书,才能拿到《食品流通许可证》。

  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表示:这是把《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变成一种刚性约束,这种做法全国首创,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支撑,加强经营者自律,又有助于协调食品消费领域的纠纷,方便消费者合法索赔。但对如何界定销售行为是否是“明知”,目前相关法律解释还没出台,“可能暂时会成为近期消费者维权索赔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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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鬼”是否需要办证

  据介绍,由于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要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因此,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如果无法提供此证明,工商部门将不予办证。

  对“走鬼”管理问题,目前广东多数市把对在街头不定点销售食品行为的监管职责交给城管部门,因此在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没作新规定前,对原来由城管部门监管的城市,仍由城管部门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其余地方,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分工,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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