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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布液体加热器等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

   日期:2009-09-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5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GB4706.2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三个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也已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1月1日起,上述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上述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

    公告指出,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4706.19-2004、GB4706.28-1999、GB4706.21-2002(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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