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部长孙政才签发第16号、第17号、第18号和第19号部长令,颁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该《办法》在认真总结动物诊疗管理经验和分析动物诊疗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该《办法》借鉴国外执业兽医管理经验,对执业兽医管理进行规范。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该《办法》结合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对乡村兽医管理进行了规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