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卫生部“对症下药”,于24日下发通知出台了5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
通知指出,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合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
通知指出,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此外,在整顿工作期间,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组织相关检验和科研机构研究建立“黑名单”中有关物质的检测方法,并督查和评估“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