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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质监局释疑矿泉水没有标示溴酸盐含量

   日期:2009-10-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1    
  穗产矿泉水未见潜在致癌物

  只要出品符合国家标准,包装不必标示溴酸盐含量

  本报讯(记者/胡良光通讯员/穗质宣)本月起矿泉水实施的新国标中,将溴酸盐这一潜在致癌物作为限量指标。近日有媒体报道质疑:“广州市场的矿泉水包装不变,没有标示溴酸盐含量,这水还能喝吗?”昨日,广州市质监局解释说,矿泉水新国标在溴酸盐限量规定上,相比从前并无突破。广州曾检出27批次天然净水溴酸盐不合格,广州生产的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产品至今没有发现含溴酸盐。按规定,水企不需要在标签上标示溴酸盐含量,只要在生产中严控该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即可。

  矿泉水天然净水可能含致癌物

  从本月起,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溴酸盐限量为0.01mg/L(毫克/升),还删除了原来的“菌落总数”指标,增加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3种致病菌指标。

  广州质监局表示,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于2008年9月修改中增加了溴酸盐指标,要求溴酸盐≤10μg/L(微克/升,下同),这个指标作为卫生标准,适用于包括矿泉水、天然净水、纯净水、矿物质水等在内的所有饮用水产品。而本月起实施的新矿泉水国标新增的溴酸盐限量值也同样为≤10μg/L,与过去相比并无突破。这次修订仅仅是为了与先前实施的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相一致而已。

  质监人士介绍,并不是所有饮用水产品都含溴酸盐,产生溴酸盐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水本身含有的天然溴化物,二是采用臭氧杀菌(为了菌落总数合格)。在矿泉水、天然净水、纯净水、矿物质水等4种饮用水产品中,纯净水、矿物质水一般使用自来水作水源并经过离子交换、反渗透等加工工艺,一般已经除去了溴化物,因此即使采用臭氧杀菌也不会产生溴酸盐。而矿泉水、天然净水则可能含溴酸盐。

  检出27批次天然净水溴酸盐过量

  那广州所产的饮用水是否合格?广州市质监局表示,该局早在2009年3月就开始对饮用水实施每月一次的加严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溴酸盐指标,目前共对广州地区生产的饮用水产品抽检了693批次,涉及溴酸盐不合格的27批次,溴酸盐合格率为96.1%。“而且这27批次全部为天然净水。也就是说,广州地区生产的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产品至今没有发现含溴酸盐。”

  至于不合格的27批次天然净水,有26批次集中在今年3—6月份,其中最高超标量为38μg/L,主要为小企业生产。广州市质监局表示,对于检出不合格的企业,均要求严格整改并依法查处。今年7~8月的饮用水产品监督抽检,仅有1批次产品的溴酸盐指标不合格。“可以说,广州地区生产的饮用水产品中,绝大多数的溴酸盐指标是合格的、放心的。”

  水包装不必标示溴酸盐含量

  记者昨日走访广州各大超市,看到饮用水专柜均摆有多种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但其包装却没有任何变化,绝大多数市民和销售者对溴酸盐一无所知。既然溴酸盐是潜在致癌物,水瓶包装是否该标明其含量?

  对此,广州质监局则回复说,矿泉水新国标要求标签上表示水源点名称、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钾、钠、钙、镁)的含量范围(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注明“含氟”字样),但对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没有产品标示上的要求。而溴酸盐属于限量指标,所以生产企业不需要在标签上标示溴酸盐含量,只要在生产过程中该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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