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如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都要被罚款。
该修正案中特别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条款,违法者将被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如逾期不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记者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