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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食品安全 日本拟统合三法一元化管理食品标签

   日期:2012-04-25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93    
     最近,"毒胶囊风波"由食品业衍生至制药行业,成为热门话题。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食品的安全性成为消费者极为关注的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食品时食品标签是甄别食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本版将继续为您刊发本报驻外记者站的系列报道,看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食品标签管理制度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国外又是如何从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入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

      在日本,生鲜食品必须标明产地,常用食品如饼干、薯片等的食品标签则包含了食品卫生、安全、营养健康等多方面的信息。标签造假如被发现,即便食品本身质量再好,企业也难逃破产命运。日本现有"食品卫生法"、"增进健康法"和"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等三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食品标签做了详细规定。日本目前正在统合这三部法律,推出专门的食品标签法案,以对食品标签进行一元化管理,并计划明年提交国会

      食品产地标示详尽严格促安全

      标明生产农户追溯至食品源头

      2000年7月,日本修改了"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规定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并且引入了有机食品第三方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才能在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2009年,JAS法对贩卖虚假产地食品的行为也规定了罚则:个人将处2年以下拘役或200万日元(100万日元约合8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法人将处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生鲜食品的产地可以标注在外箱、食品袋上,散装的可以在价签等显着位置标示。进口食品要标明进口国名,国产食品需标注具体的产地,不能用"东北"、"关东"这样的笼统方式。解冻的产品要标明"解冻",养殖的要标明"养殖"字样。

      海产品原则上要标明打捞的水域,如果难以确定水域可以标注卸船港口的名称。养殖的海产品须标明"养殖"字样,产地可以标注养殖水域所属的都道府县(日本的行政区划)的名字。

      牲畜可能有一个以上的饲养地,因此畜产品产地须以最长的饲养地为准。日本国产牛肉的价格要比进口牛肉高出数倍,但是即便在日本国内屠宰,如果这头牛在日本饲养的时间短于在海外时间,那也只能算进口牛。

      日本有诸如松板牛、近江牛、宫崎牛等以地名命名的昂贵品牌牛肉,如果一头18个月的牛在这些地方的饲养时间不超过9个月,也不能使用这些品牌。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生鲜食品特别是农产品,标签上除了产地外还经常可以看见农户名字甚至农户的照片,写着"这是我们种的菜".有的还带着识别码,有兴趣的话通过手机就可以了解这棵菜的详细来历。

      违规拒不更改将处拘役或罚款

      漏标一项过敏源食品全部召回

      在日本,罐装、袋装的加工食品包括超市有包装的熟食食品,标签上要包含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净含量、保质期限、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址、保存方法或食用方法等信息。

      食品名称要使用这种食品的一般称呼,通过名称要可以清楚地了解这是何种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配料一致。主要配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种配料的名称。如小麦、燕麦混合制作的饼干,不能成为燕麦饼干。

     原则上配料表要标明除水以外所有的原材料。按照使用量多少依序标注,食品添加剂标注在最后。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这5种成分,须标明是否为转基因食品。有添加剂的情况下要标明该添加剂的种类和名称。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原材料中如果包含过敏性物质要进行标注。其中虾、蟹、小麦、荞麦、鸡蛋、牛奶和花生等7种成分属强制性标注,另有大豆、核桃、鲑鱼、桃子、山药、苹果等18项为建议标注。即便食品配料中不含有上述过敏物质,但是同一工厂生产的其它食品中含有过敏物质的话,也应在标签中表明,以防止误食可能混入的过敏物质。

      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标签的规定,拒不更改的将被处以2年以下拘役或200万日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拘役与罚款并罚。有的企业因漏标了一项过敏物质,只能将食品全部召回。

      日本食品标签中一般还有关于营养成分的内容。根据"增进健康法",如果要标注钙、铁、锌、铜等微量元素及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则必须在此前先按照顺序标注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如果要使用"低热量"、"高蛋白质"等"高"、"低"标示方式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违反规定拒不更改的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或100万日元的罚款。

     三部现有法律侧重点各不同

      拟定新法统一食品标签管理

      日本现有"食品卫生法"、"增进健康法"和"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三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食品标签作出规定。

      三部法律角度不同,但也有重合的部分,某些时候可能还会出现矛盾。如,甲企业采购乙企业制造的商品并分装出售,根据JAS法制造者要标注乙企业,但是根据"食品卫生法"制造者则是甲企业。如果乙是国外的企业,根据JAS法甲只能算进口商,而在"食品卫生法"中甲就成了制造商。

      2009年,日本新成立消费者厅,下设食品标签科专门负责食品标签的规范管理。2011年,由该科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组成讨论会论证统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和"增进健康法"的可行性,对加工食品标签进行一元化管理。目前已经召开了7次讨论会,每次都有近200名食品企业和消费团体的人员旁听,食品标签改革吸引了广泛的关注。

      今年3月,讨论会提出了是否强制规定标示原材料的原产地,是否强制营养成分标示,对现在未规定标示义务的贩卖形式(超市零卖的熟食等)是否需要强制标示等5条中期论点。预计今年6月份将提出讨论报告,届时消费者厅将根据报告起草法案,争取明年提交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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