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当下的中国,老百姓对“嘴巴”的关注程度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紧张过。
在连年暴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即使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屹立眼前,似乎也难以拂去人们心中的疑虑。
类似“《食品安全法》到底能保护我们多少?”的质疑仍然屡见不鲜,很明显,法律的颁布只是第一步,实施、执行、完善……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渡期”有多长?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寄予了厚望。然而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法》要能够有效实施,尚需“实施环境”的配套建设。
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未组建完成,参与“分段监管”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未完成,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如何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有不明确之处。
法已实施,但机构改革和职权下放尚未到位,这不禁让人对《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性产生质疑。6月1日,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官员答网友问时,就有网友问:“6月1日后,卫生监督所无执法依据,质监、工商、药监无证执法,怎么办?”。而某县级卫生监督局也有人士反映,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不知“明天该怎么办?”
对此,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表示,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在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处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建议,“这需要时间”;一些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要等条例公布后再发布,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而中央各部门分段管理的职责明确以后,地方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些文件正在报批”。这便导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苏志称,卫生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文件,对过渡期的工作做出了安排,给地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指导要求。
目前,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意见,也相继出台了针对“过渡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5月初就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对于过渡期工作做了安排。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然而,即使“过渡期”职责分工清楚明确,老百姓仍希望有关部门能准确给出一个“截止日期”。对此,苏志给出的期限是“两年”,他表示:“在实施这样一部影响国计民生的法律中,肯定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话,要靠这两年的整顿时间。”现在国务院已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
“两年”,这个期限不长但也不短。《食品安全法》让公众殷殷期待,然而这样一部新法,到底要经过多长的过渡期才能走上“正轨”?做为老百姓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监管“微调”的诟病
从立法到实施,“监管体制”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部分。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体系“多头分段管理”的特点被认为是造成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谈及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时感叹,“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那么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监管体制是否有明显突破?对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一语定调:“《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的遗憾。”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直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除了多头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国内著名打假专家方舟子则提出了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
他表示,防止不良企业欺骗、危害公众,本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互相扯皮,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有的部门说人手不够,所以只能做到被媒体曝光才进行“被动执法”,但实际上往往连被动执法都做不到,越是大型的企业,越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保护,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也就不了了之。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但方舟子对这个部门发挥的作用并不看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统一标准的制定之难
陈君石在谈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时提到,“两套食品国家标准”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他说,“我们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同时实施两套标准的害处不容置疑,比如同样规定的铅含量,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一样,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监督员都跑到同一个企业检查同一个产品,执行的却是不同的标准。有的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格,按照那个标准就不合格了。
然而,除却两套国家标准的“平行打架”,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还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等,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在所难免。
针对这些情况,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件事,业界人士都认为“任务繁重,过程艰巨”。
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所长刘文说,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一个标准—蔬菜类。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中国只有100多项。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说,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如目前20000项国家标准中,其中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
而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制定,完成时间也似乎“遥遥无期”。据了解,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时间较长。先是基础研究,再做流行病学的调查,这涉及到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这一块,我们才刚刚起步,十一五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将是重点。”一位农业专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