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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力前所未有 代表专家热议《食品安全法》

   日期:2009-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食品安全法》威慑力前所未有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五年磨一剑,经过四审后才终于诞生,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3月1日,《食品安全法》起草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接受了《生命时报》记者专访。

    “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李援表示,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集中暴露出了几大问题:监管体制有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免检制度存在弊端、处置不及时等。

    “与现行涉及食品安全卫生的11部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是最严格的。”李援告诉记者,新法案的威慑力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对监管部门惩罚更严。该法对部门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次,赔偿提高到10倍。过去,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出现问题时罚款是货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则将之提高到10倍。李援表示,增加的这个惩罚性赔偿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说,在你所有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后,针对违法主体恶意或故意造成的行为,你还可以要求加款10倍的赔偿。”

    再次,坚持先赔受害者的原则。如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既要被处罚又要被判刑时,应该先赔偿受害者。针对部分专家认为处罚力度还是不大的问题,李援说,这是综合衡量民事和刑事之后做出的决定,如果再往上罚的话,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了。

    此外,李援指出,《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其他方面的管理上也有很多亮点。例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努力改变多个部门管不好一张餐桌的现状;明确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将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要负连带责任、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等问题写入法规等。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

    监管必须一环扣一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2008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

    从道义上讲,我十分赞同对肇事者严查严办,但从法理上说,我认为如果说“严查严办”,就意味着有“松”的时候,但食品安全的监管每时每刻都得进行,都得严查,都必须做到一丝不苟、无懈可击。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无疑填补了法律空白。有了法律之后,相关部门就应做到“执法必严”。现在实行的依然是多部门分段管理,这就要求监管者必须“一环扣一环”,不能因为部门间的协调不利而导致“断环”现象出现。监管空白一旦出现,就容易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就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了!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

    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

    我一直强调,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

    对生产环节有所了解的人会发现,现在大家吃的水果蔬菜没有农药残留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在于统筹分散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事关食品的污染源头问题,这点如果得不到解决,则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获得大的改观。我们有两亿多的农户,都在用分散的方式生产鸡鸭鱼肉、蔬菜水果。这种分散的生产方式如果得不到改变,就不能遏制食品的污染源头。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能弥补我国法律上的空缺,对食品安全也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但如果指望仅靠一部法律就能管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这是不现实的。一句话,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来抓,要想让“餐桌”安全,抓好“农田”才是关键。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

    恶意造假就该重罚严惩

    我认为要让老百姓真正吃得放心,对恶意制假、贩假者就得重罚、严惩。没有重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威慑力。《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在威慑力方面虽有增强,但我认为惩罚力度依旧不够。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少都与恶意向食物中添加非法物质有关。针对这种恶意行为,我建议,卫生部或相关部门应重新设立一部法律,对食品制假贩假者直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以对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让他在行动时衡量,到底恶意造假值不值当!

    其实,不管是否危及生命,任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对受害者的伤害都是不可挽回的。因而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对不法之徒产生杀一儆百的作用。我们一直在说企业要有良心,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法律作为约束,让逐利的企业自己主动“产生”良心是非常困难的,光靠企业所谓的道德感、责任心肯定不行。重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两败俱伤”——无辜的老百姓在事故中受害后,再让企业倾家荡产,更为重要的是让想造假者不敢付诸行动。重罚应该是“预防针”、“警示灯”,以此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和风险,逼着他们在严肃的法律面前自律。

    另外,我觉得中国老百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投诉成本太高了!如果你吃完某种食物后身体不舒服,想要证明这是由该食物造成的,首先得留有样品,其次还得先花大笔的钱去做检测。这极大地提高了老百姓举报或投诉的难度。老百姓的监督对食品安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这一环在中国来说还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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