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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人”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打假五年黯然收场

   日期:2009-03-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59    



  2009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兰贵人”商标争议案,并一审裁决撤销“兰贵人”商标注册。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注册商标之争总算尘埃落定。原商标注册方海南万昌苦丁茶场打了五年的维权官司也随之黯然收场。

  但在商标争执的前前后后,许多问题让各方不满:一方面,既然注册了商标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万昌为此喊冤;另一方面,如果是通用名称被抢注,数千家茶叶企业的权益明摆着要受损。围绕着“兰贵人”是不是茶叶通称、能不能做商标这一焦点,万昌茶场先后跟中南六省茶商、销售商乃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打了5年多官司……

  万昌茶场状告“李鬼”侵犯商标专用权

  海南澄迈县万昌苦丁茶场(以下称万昌)于1993年开始成规模种植和生产苦丁茶。2002年4月9日,万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兰贵人”商标的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正式注册成功,商标注册号为“3140227”。此举引发行业震动。

  海南省茶叶学会为了维护海南广大“兰贵人”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便于2003年7月分别向海南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申请,恳请撤销“兰贵人”的商标注册。商评委随后便下发了“兰贵人”商标争议受理通知书。

  就在万昌和海南省茶叶协会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之时,万昌同时将海南省10家经销“兰贵人”茶产品的商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商标权。万昌认为,在最权威的《中国茶叶大词典》等茶叶词典和论著中均没有关于“兰贵人”茶的记载,可见“兰贵人”并非茶叶通用名称,一些商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法院查封了海南各个商场、超市经销“兰贵人”茶的有关账目,并要求这些商场、超市将“兰贵人”茶产品撤柜。

  法院开庭时认为应中止审理此案,等待商评委会对“兰贵人”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后,再重新对该商标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随着此事影响日益扩大,万昌注册“兰贵人”商标并一路“打假”的事情震惊了整个中国茶叶界。

  业内人士称,从上世纪90年代,被台湾人称为“人参乌龙茶”的“兰贵人”经福建省传到大陆, 发展到现在,产值每年高达数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千家生产、销售商。目前,光是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等六省(区)的“兰贵人”市场产值已超10亿元。万昌将“兰贵人”注册为商标,就意味着不允许其他茶商以“兰贵人”的名义销售茶产品。如此一来,市场上的“兰贵人”标识将要销毁,从市场公平规则来说,万昌以注册商标实行垄断,侵害了同行业及公众的利益,更严重的后果是:中国将失去“兰贵人”这个具有品位和知名度的通称。

  商标得来不易,官司从海南一路打进京

  尽管全国众多的茶商怨气冲天,但万昌高层向商评委提出申辩时坚称:“兰贵人”是他们于1999年自己开发的一种苦丁茶的拼配茶,当时取名“兰贵人”是因为符合中国人传统审美心理。他们认为,“兰贵人”到底是一种什么茶谁也说不清楚,现在的史料和相关材料均找不到有关“兰贵人”的记载,说“兰贵人”是茶的通用名称太牵强了,这对消费者很不负责任。

  然而,2008年6月,中国茶叶学会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以及福建、云南、广东等地茶业协会、学会均出具证明,证实“兰贵人”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商评委采信了这个观点,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的商标注册。

  万昌高层对此结果感到不满。万昌董事长肖玉芳说,茶场创“兰贵人”品牌是很不容易的,当初茶场申请注册商标,走的是合法程序。经过了为期6个月的公示,才通过商标注册。在公示期间,全国范围内都没有人提出异议。

  “兰贵人”商标被撤销,不服气的万昌于2008年9月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茶叶学会被作为第三被告。

  2009年1月9日,迫于无奈的万昌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他生产、销售商的起诉。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准许万昌撤回起诉。

  得知这一判决结果,记者随机对海南省海口市国贸、龙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叶零售商和消费者进行采访。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表示,并不清楚“兰贵人”是否茶叶的通用名称,也不知道“兰贵人”能不能注册为茶叶的商标。

  海口市国贸某茶烟酒商店的老板陈先生说:“我以前听说过一些茶叶生产和销售商因‘兰贵人’商标纠纷而打官司,但不知判决结果如何,也不知道‘兰贵人’是否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反正我这里就有好几种‘兰贵人’。”在该商店的货柜上,记者看到上面摆着4种“兰贵人”茶叶。消费者何女士则表示,她对于“兰贵人”茶叶商标纠纷不关心,她更关心的是茶叶质量。

  “绿茶”被注册为安全套,法律界呼吁保护通用名称

  “本案虽为商标侵权纠纷,但双方的争议却不在于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行为,而在于‘兰贵人’是否为茶叶通用名称,实质上是商标的显著性之争。该法官从两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解析。”知情人士——海南陈永华法官对以下两个观点做了解答。

  第一、“兰贵人”能否注册为茶叶商标?

  本案中,中国茶叶协会、流通协会、南方各省区茶叶协会以及其他茶叶经营者的陈述意见可证明,“兰贵人”茶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等乌龙茶产区广泛使用。而在海南,“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兰贵人”茶的使用历史、范围和相关公众对该茶的认知,可以认定“兰贵人”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兰贵人”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因此在各种法规以及茶叶词典、论著中均找不到该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消费者难以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导向功能,即没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茶叶经营者即使使用“兰贵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兰贵人”商标最终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亦在情理之中。

  第二、法院为何要中止本案诉讼?

  据分析,对于本案中上诉讼问题,海口中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方面认为万昌的商标权明确而有效,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尽快判决以维护万昌利益;另一方面认为,“兰贵人”在南方几省区被用作茶叶名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该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一定问题,且商标主管机关已受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此外,本案对茶叶行业的影响巨大,涉及广大茶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中止诉讼是最审慎、周全的考虑。经权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陈永华称,中止本案诉讼可省却诸多的司法程序和负担,使双方专注于商标撤销程序,有利于行政部门作出公正裁决,更有利于法院正确裁判案件,平息纠纷,彰显和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我国对这种专有名称的保护一直以来相对薄弱,据海南省茶叶协会人士介绍,茶叶的通称时有被抢注的现象,比如,“竹叶青”本也是一种茶叶的通称,潜在的市场正在发掘,但是却被一家厂家注册成为某种茶叶商标。而不少人都爱喝的“绿茶”却被注册为“安全套”商标,让绿茶的市场效果大打折扣,目前中国流通业协会正在对此交涉。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称,为使公众更易于识别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权利人会尽量使用一些通用的公共词汇,甚至以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但是,以牺牲商标的显著性为代价来提高知名度是与商标的本意和基本功能背道而驰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竹叶青”、“绿茶”等案件的发生,说明商评委的一些工作人员没能认识到通用名称的作用,导致这些商标注册生效后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商标一旦被注册成功,申请撤销比在公示的时候提出异议的难度大。通称如何才能防止被注册成为企业商标?王琳认为,需要行业对品牌保护高度重视,要密切关注申请商标注册的公示公告,及时阻止一些阻碍行业发展的商标注册。“毕竟,商标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各利益方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几败俱伤’。”王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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