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作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2010年底前,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部分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享有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两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此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