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沸沸扬扬的“维他奶”使用过期原料事件终有眉目:记者日前从受理此案的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得到证实,因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椰浆生产椰子味维
他奶,质检部门已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召回涉案产品。
处罚内容有四项
负责调查此案的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科宗晔告诉记者,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是约600公斤进口椰浆。
这批进口椰浆原料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12月28日,保质期为15个月。但在2004年4月至7月间,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仍然使用这些已经过期的原料,生产了2万多条(注:“条”是企业内部的生产计量单位)、约40万盒椰子味维他奶。产品主要销往华东地区。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也就是‘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产品的规定。”宗晔说,“我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对这家企业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据了解,质检部门的处罚决定主要包括4项内容:责令企业立即召回涉案产品;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椰浆生产椰子味豆奶饮料;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宗晔表示,目前这份处罚决定已经依法送达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6月16日将是最后的期限。到时,质检部门将对已召回的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如果企业在限期内拒不履行相关处罚决定,我们将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遭遇争议认定艰难
记者了解到,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椰浆原料,其包装上所印的“BESTBEFORE”字样,与国内习惯使用的“保质期”表述不同。维他奶公司5月29日在上海某报刊登的一份“公告”中称,“BESTBEFORE”直译应为“在此日期前使用最佳”,而政府卫生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却认定为“保质期限”。
“我们为此查阅了大量标准资料,并且咨询了多个相关部门。”宗晔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食用最佳”等,都被明确列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标明方式。“BESTBEFORE”直译为“在此之前使用最佳”,因此被确认为等同于“保质期”的概念。
一位知情人士也向记者证实,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用过期椰浆原料生产的4个批次的豆奶成品,经过国家法定机构的检测,全部合格。
指标不能完全反映食品隐患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1月7日,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就迫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开始在450个销售点召回相关产品。
但根据监控,维他奶公司召回的产品数量与实际生产数量相去甚远。截至2月19日,被召回的椰子味豆奶成品仅有2000多盒。直到5月29日,维他奶公司在上海一家报纸刊登“公告”,宣布对所有4个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但与此同时,维他奶公司又通过媒体发布声明,称其产品完全可以“放心饮用”。
“食品安全无小事。即使成品通过质量检验,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副所长马志英表示,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超过保质期限,就存在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可能。“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原料的质量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检测,主要还是由企业内部自行控制。因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据新华社上海6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