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全的市场经济标准衡量,中国在制度建设方面有许多的空白,食品召回制度的缺失即为一例。去年底,可比克“薯我”系列四种产品因铝超标而采取了召回措施,而将舆论的目光再次集中到食品召回问题上,纷纷呼吁政府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召回法规和制度。但是,如果是为了召回而“召回”,最终只能搭起一座空中楼阁。
食品召回从属于产品召回范畴,所谓产品召回就是生产者将有缺陷的产品从市场上召回的行为。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较早且较为完善。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食品是其重要领域之一。食品召回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白了召回制度的意义,再来探讨中国设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就会发现我们的面前还有这样几道大坎———
首先必须要有食品危害的赔偿制度。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针对问题食品,向企业索取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身体、物质损害的直接赔偿,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害的间接赔偿。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自己即将面临巨额赔偿时,才能主动召回食品。
其次要有食品危害的制裁制度。政府监管机构在确认了问题食品后,可以对生产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企业只有为了减免部分处罚,才会自觉地在发现食品不合格后及时召回。
再次,仅有赔偿、制裁还不够,还需要有一个强硬的独立监管部门。目前,国家农业部、卫生部、药监局等部门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其结果是导致了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现象大量存在。